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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16日 星期五

    武汉东湖高新区: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自主处置

    作者:本报记者 夏静 通讯员 胡瑞琳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16日 06版)

        本报武汉1月15日电(记者夏静 通讯员胡瑞琳)15日,记者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了解到,湖北新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在科技成果处置、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有重大突破。

        《条例》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出高新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这一改革属全国首创。

        新政还在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的个人分配比例方面有所突破。根据《条例》,高新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成果,可将转化收益中至少70%划归项目完成人所有。“这是截至目前,我国针对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个人收益分配的最高比例。”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夏亚民告诉记者,这为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的高校提供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划归个人比例的地方性法律依据。

        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最大限度地下放权力,给予高新区改革创新更大空间。《条例》明确提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由管委会负责实施,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实现示范区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2015年3月1日起,《条例》将在高新区内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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