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沈阳市正式取消1元钱的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本来,油价上涨,收燃油费,油价连跌,取消燃油费,无可厚非,不料,这1元钱的导火索却引燃了一场风波。
1月4日,部分沈阳市民发现出门打不到车了,一些出租车司机采取停运、聚集的方式表达不满。1元钱的背后还有两个诉求:一是“滴滴”“快的”等专车抢了出租车生意;二是有关部门对黑出租、套牌出租整治力度不够。
沈阳市相关部门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并很快平息了事态。但出租车罢运事件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治。
1月14日,记者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审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此草案是第三次审议稿,其中,对于出租车市场隐含的许多深层次问题都有涉及,一旦通过、实施,有望破解出租车市场困局。
逐步实现出租车无份子钱运营
近些年来,出租车市场颇让人困惑:一边是市民抱怨“打车难”,一边是司机抱怨“不赚钱”。那么,钱究竟让谁赚去了?
记者把问题抛给了一位出租车司机,他特别无奈地说:“你不知道,我每天一睁眼,就欠人家130元。不管你赚不赚钱,份子钱雷打不动。”
辽宁省人大审议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就出租汽车经营权提出了新的意见。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辖区既有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发展目标以及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尚未实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市、县,不得新出台有偿使用政策。”“无偿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的行为,处二万元罚款。”
“滴滴打车”等电召服务须备案
目前出现的“滴滴”“快的”“专车”等新的打车方式,统称为出租车电召服务。乘客认为电召服务提高了行业的科技含量,丰富了出租车市场,满足了乘客的个性化要求;但出租车司机认为电召服务抢了自己的饭碗。
记者发现,在《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里,对于这种新兴的打车方式,不是因噎废食地一棍子打死,而是规范。
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电召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完整记录、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
“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运营商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将电召服务平台接入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电召服务信誉管理体系,规范电召服务终端软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电召服务运营商不按照要求备案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在本地区从事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业务。”
“对服务质量低劣、服务投诉多、受理响应率和调派成功率低的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运营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停止在本地区从事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业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或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安装和使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运营商提供的电召服务终端软件,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同时要求“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排队候客区,不得通过电召服务方式揽客”。
发现“黑车”可暂扣直至拍卖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黑出租车”非法运营一直与合法运营如影相随,屡禁不止。
为此,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明确提出,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以上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抵缴罚款。
(本报沈阳1月14日电 本报记者 毕玉才 本报通讯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