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作家的稿酬标准和税负高低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不少媒体报道认为,在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已提高至3500元/月的今天,作家稿酬的所得税起征点仍沿用1980年制定的800元的标准显然不合理,低稿酬高税负严重影响了作家的创作热情,不利于文化市场发展,应对相关税制作出调整,尊重和支持创作者。
那么,我国如何对稿酬征税?稿酬税负究竟是高还是低?目前的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制是否存在问题?未来稿酬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
优惠政策知多少:稿酬所得按次纳税,享受14%的优惠税率
“要想了解稿酬的税负是高还是低,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我国税法对稿酬是如何征税的。”李万甫说。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为了鼓励创作,税法对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给予了减征30%的优惠,实际税率仅为14%。”李万甫指着税法上的条款特别解释道。
对于我国现行的稿酬征税方式,李万甫总结出三个特点。一是800元是最低扣除标准。稿酬4000元内扣除800元,而假如稿酬收入超过17500元,其扣除也将超过3500元。二是对稿酬按照单一税率征税,再考虑到减征影响,目前实际税率为14%。三是对稿酬按照取得的次数扣除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月取得两笔2000元的稿酬,则累计扣除1600元。
数据见高低:与其他所得相比,稿酬所得税负相对较低
为了解释清楚稿酬的税负高低,李万甫为记者算了几笔账,分别将稿酬所得的税负与其他所得进行了对比。
首先是稿酬税负与工资、薪金税负的比较。“一次性稿费所得与月工资、薪金的税负相比有高有低,13623元收入是临界点。”李万甫介绍,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收入低于13623元时,一次性稿酬所得税负高于工资、薪金税负,反之则低于工资、薪金税负。以一年收入120000元为例,若是稿酬所得为一次性取得,应缴个人所得税13440元,税收负担率为11.2%;若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假定每月工资、薪金相等,全年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940元,税收负担率为7.45%。假如一年收入200000元,则稿酬所得应缴个税为22400元,税收负担率仍为11.2%,而工资、薪金个税则为27440元,税收负担率为13.72%。
第二是与演出、表演等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比较。对演出、表演等劳务报酬,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方法与稿酬所得一致。不过,“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不仅没有减征30%的优惠,而且存在加成征收,所以表演等劳务报酬所得税负高于稿酬所得税负。”李万甫特别强调。
第三是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税负比较。这两种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方法与稿酬所得是一样的,但税率是20%,没有优惠。因此,其税负高于稿酬所得税负。
第四是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负比较。这几种所得的计税方式,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适用税率为20%,同时也没有30%的减征优惠,其税负显然高于稿酬所得税负。
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改变稿酬所得计税模式才是推进税负公平的根本办法
尽管稿酬所得的税负与其他所得相比并不算高,但李万甫认为,目前稿酬计税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作家群体日益丰富,出现了职业作家、网络作家和自由撰稿人等。许多作家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稿酬是其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收入来源。李万甫认为,稿酬所得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李万甫指出,现在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稿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相对偏低。稿酬所得税负对部分依赖稿酬收入维生的作家形成了一定负担,与目前的物价、居民消费和收入水平不相适宜。第二是稿酬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偏少。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稿酬所得没有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第三是按次计税导致对稿酬所得的收入调节能力偏弱。
李万甫认为,应通过推进税制改革,从收入类型划分、税率设置、费用扣除标准等多个方面,对稿酬所得与其他所得项目的计征方法进行统筹研究,减少各所得项目计税方法之间的差异性设置,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按年综合计征,从根本上解决相关所得项目因费用扣除、税率、计税方法或兑付时间不同导致的税负不平衡问题。(本报记者 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