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8日电(记者冯永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严禁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根据《管理办法》,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