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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07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社保缴费标准过高有隐忧

    作者:莫开伟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07日 02版)

        一些民营企业为应付养老保险缴费增长,会采用压缩用工的方式来应对“用工贵”问题,直接推高社会失业率,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最近,各地公布的2015年社保缴费标准都有所上升,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将增加;绝大部分省市缴纳“五险一金”占到了个人工资总额40%以上。

     

        当前,我国社保缴费标准确实存在过高问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也认为现在社保缴费水平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50%。以北京市企业和个人缴纳标准为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2014年北京市缴存比例为企业缴存部分占比达到44.1%,个人为22.2%,合计费率为66.3%。北京的缴纳标准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性。

     

        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已经比较沉重,若再提高缴费标准,会带来很多社会隐忧。从企业角度看,容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普遍上涨,影响实体经济经营活力,甚至可能导致不少中小微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从民生角度看,削弱了实体经济对员工的加薪能力,影响员工实际收入增长和生活改善;从社会管理角度看,一些民营企业为应付养老保险缴费增长,会采用压缩用工的方式来应对“用工贵”问题,直接推高社会失业率,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另外,还有可能增加城市自由职业者和低收入人群经济负担,导致这些人员自动放弃社保,从而缩小社会保险覆盖面,影响社保普惠目标的实现,对已进入老龄化的中国带来更多养老问题。

     

        社保缴费标准高低既反映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也决定未来社会养老保险能力和国民保障水平。政府应想方设法做到社保缴费标准科学合理,切合中国经济客观现实。

     

        具体来说,一要充分考虑我国依旧是发展中国家的客观现实,克服与经济发达、高福利国家盲目攀比倾向,防止缴费标准过高导致“杀鸡取卵”现象发生。根据全国各省(市)居民收入状况,打破条块分割标准,测算出一个合理缴纳基数和费率,避免养老地区差距和新的贫富不均现象发生。二要充分考虑我国企业经营现状和城镇低收入居民生活状况,制定相对灵活的缴费标准,比如,由企业、低收入人群自缴和各级财政补贴共同负担,其负担比例视经济发展形势和居民收入状况而定,并给养老负担较大的企业予以适当减税优惠,使社保缴费标准始终运行在合理区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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