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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01日 星期四

    贸易多元化试点:海关特殊区域发展新契机

    作者:本报记者 郑晋鸣 通讯员 陈银健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01日 03版)

        本报南京12月31日电(记者郑晋鸣 通讯员陈银健)日前,记者从南京海关了解到,国务院已正式批复同意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和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这预示着近年来受国际市场低迷影响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将迎来在国内市场大展拳脚的契机。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现有规划面积内将划出专门区域作为贸易功能区,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实行有别于上述特殊区域现有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从境内区外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在其实际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予以退税,而非原来的进入综保区即退税;给予贸易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等。

        “赋予贸易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企业多年的期盼。”固瑞克贸易苏州有限公司仓库经理陆丽芳说,“如果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我们公司无法对国内客户开出增值税发票,成本就会上升,这将严重削弱公司销售产品的竞争力。”

        苏州工业园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主任陈东安认为,综合保税区当初的设计定位就是开展两头在外的V字形业务。近年来,随着国外市场的持续低迷,园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将更多目光转向国内,相应的业务类型也由传统的两头在外V字形转变为区内外、国内外交互市场的X形。据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物流部经理姚晓倩测算,公司享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开展国内贸易成本有望降低300余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副关长朱春霞正带领团队研究海关监管指导意见、监管办法和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探索“电子底账+企业自核+海关核查”的监管模式,构建海关、国税、外管、政府等多部门管理信息、监管资源互通共享的多方协调配合机制。朱春霞认为,贸易多元化试点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重要举措,重庆、苏州两地的监管经验成熟之后,对于全国113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都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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