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王昊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公安部牵头会同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
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