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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破除“打官司也分主客场”的壁垒

    作者:傅达林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31日 02版)

        跨行政区划设立司法机构,意味着从组织体制上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形成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新型组织体系。

     

        近期,破解司法地方化的机构改革迎来大动作:在国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在深圳和沈阳设立巡回法庭;在地方层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日前成立,正式迈开设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构的探索之路。以此为标志,中国司法真正迎来了组织体制改革的“破冰期”。

     

        长期以来,司法地方化的积弊深受诟病,以致民间有“打官司也分主客场”的说法,一些地方政府也习惯于将司法机关视作自己的职能部门,下达招商引资指标、分配驻村扶贫等任务。由于司法地方化越到基层体现得越明显,因而相比最高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巡回法庭,省以下跨行政区划设立司法机构,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首个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诞生,打破了司法机关的传统体制壁垒,必将对司法组织体制改革带来深远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司法机关还主要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法院、检察院严格对应市县级政府,整个司法组织体制都仿照行政体制,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也依赖同级政府保障。这种组织体制模式,让司法机关很容易陷入地方政府权力结构,沦为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在统一适用国家法律、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上出现问题。为了重塑司法的中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上海的正式“试水”,旨在为全国司法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毫无疑问,跨行政区划设立司法机构,直接目的是解决一些特殊案件审判不独立的难题,让司法相对脱离地方党政部门的制约。更意味着从组织体制上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形成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新型组织体系。不难预见,今后我国将进入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司法格局,极大改观我国司法地方化、受外来干扰过多的状况。

     

        当然,这种混合的司法组织体系,还需要更为复杂的立法支撑和制度设计。例如,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必然面临法院如何产生、法官如何任免、权力机关如何监督、同级法院之间职权如何划分等现实问题,而这些都与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存在冲突。无论是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还是具体制度的完善,不光需要科学理性的先行设计,更需要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方案。

     

        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不单是某个地方的司法机构设置问题,而是一个带有制度创新的破冰之举。为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宪法职权提供组织上的保障,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由此观之,机构的设置只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有最终形成一套完善的司法组织体制,才能提升整个国家司法的现代化水平,为维护人民权利、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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