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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研究与对策

    创新社会治理体系须关注两大核心议题

    作者:贾玉娇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29日 11版)

        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国政府面临诸多挑战。在此种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同时科学阐述社会治理创新的出发点和任务目标,即“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在这个理念指导下,我国即将迎来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的历史时期。笔者认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必须关注两个核心议题。

     

    其一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顶层设计议题

     

        社会治理顶层设计主要解决社会治理格局、体制、具体机制和实现路径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社会治理格局及体制创新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也是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难点。其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厘清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成何种关系格局更能满足现阶段国家治理需要,起到更优的治理效果。受特殊的政治和社会历史关系的惯性影响,我国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发育滞后于经济发展。因此,在进行社会治理创新时,需要在这个现实基础上循序渐进、有序地引导社会发育。在表述我国政府角色时,人们通常用“强政府”一词。笔者认为,这种表述并不准确,用“缺位、越位和错位”来表述更为贴切,即政府在该强势出场的领域治理力度不足,在不该其涉入太深的领域干预过多。所以,应重新审视何为“强有力”的政府,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

     

        完善和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合作机制、监督机制,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协调机制,利益分化背景下的社会均衡机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分配和递送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等。

     

        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治理实现路径。在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过渡期,基于我国社会发育水平参差不齐的复杂现状,不仅要从制度建设上突出社会发育与社会参与,更要从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上为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要警惕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推进中国社会治理改革。对中国社会治理理论研究产生重要影响的国外理论主要是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合作主义,然而,无论哪种理论范式都是西方特殊社会的产物,都难以完整而深刻地揭示中国社会治理规律。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

     

    其二是社会治理创新的落实机制议题

     

        利益表达与均衡机制创新。当前,我国社会在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上均发生了深刻变迁,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随着我国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网络社会带来的平等意识日益增强,社会成员的权益维护和利益表达意识也不断增强。在此背景下,完善和畅通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具体说来,要搭建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公共平台,完善既有的利益表达制度;将政府规制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监督政府行为相结合,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在全社会努力达成利益共识,强化各个利益群体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整体意识。此外,应加深对利益分化的理论认识,探究其中蕴含的社会均衡意涵,并将其转化为具体政策。

     

        资源分配及递送机制创新。现阶段,我国资源分配呈现出明显的失衡状态,在城市和农村、东部和西部、东部沿海城市和内陆欠发达城市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资源分配水平差异较大。这不利于我国社会整体和谐稳定发展。为此,应当进行资源分配与递送机制创新。在维持发达地区发展水平的同时,将资源向欠发达的区域转移,同时加大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落后地区的力度,逐渐消除利益保护壁垒,逐步提高资源再分配过程中的统筹水平。借助信息网络化建设,建立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的反应和反馈平台,继续加强基层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在保持机制创新和人员素质提高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及时、高效递送。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深对社会矛盾的认识。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关系到执政党地位的巩固,关系到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成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对此,我们应给予充分认识。其次,建立社会矛盾预警机制。不仅要密切关注公共舆论动向,及时了解人民群众主要需求和最关注的社会问题,还要组织研究团队,对我国既有体制和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发现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潜在问题,提前做好准备。最后,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化解矛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沟通,即建立制度化的干群沟通渠道,及时向人民群众宣传和解读政策,实现部门工作程序化、公开化。二是补偿,即基于社会代价不得不产生的事实,给予利益受损方相应程度的补偿。三是终止失误,对于那些没有经过充分、系统论证的项目,且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终止,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处分。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转型期利益分化的社会均衡功能研究”负责人、吉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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