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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未成年犯罪矫正制度当更健全

    作者:杨鑫宇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25日   02 版)

        近日,一段令人触目惊心的视频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再次推向了公众的视野。在视频之中,一名初中女生被迫脱去所有衣物,遭受长时间的殴打和侮辱,而事件中的施暴者,竟然是受害者的同龄人。很显然,视频中的暴行已经构成犯罪,但介于施暴者的未成年人身份,事发当地的警方在对她进行批评教育后,便让其家长把她带回了家中。

        近年来,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屡屡出现,引起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根据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不追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责任的本意,是为了给未成年人留下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对于本案当事人这类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且犯罪手段相当过分的未成年人而言,仅靠一次轻描淡写的“批评教育”,恐怕不足以使其改过自新。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后矫正工作亟待加强,切实有效的矫正教育至关重要,一定程度的警戒措施同样必不可少。

        当前,在具体执行层面上,矫正工作面对重重障碍。首先便是矫正资源、矫正机构与矫正制度的缺失。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矫正上投入的力量有限,专职的犯罪矫治机构和教育机构较少,犯罪矫正教育专业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大多数地方无力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专门的教育,才不得不做出“批评教育后放回”的简单处理,而即便是在具备一定资源的地区,由于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相关制度一直未能出台,警方也很难规范有序地执行矫正教育工作。另外,较为宽松模糊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标准,乃至个别警务人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心态,也进一步削弱了未成年犯罪者矫正工作的力度。

        在许多发达国家,各个社区都有机构专门对该区域的非服刑犯罪者进行针对性的矫正教育,所有未受刑事追究的未成年犯罪者,都有义务向各自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定期报到并主动参加学习,而矫正机构的人事、财务等事宜,则由当地警方与社会公益团体共同筹办,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同时,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有条件的“前科消除制度”和“延缓起诉制度”,由专门的警员负责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改造进行监督,只有在确信其已经改过自新的条件下才会消除犯罪者的前科记录。假若有毫无悔改者,则可在其成年后对其过去的罪行延迟起诉,这也能将“不重罚未成年人”和“确实警戒犯罪者”两个原则有机统一起来。

        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原则性的法律可谓充满了温情的妥协。这份妥协既包含了人们对懵懂少年所犯错误的宽容,也包含了人们对其“迷途知返”的希冀。然而宽容与希冀都不是毫无节制的,一味地宽容只能姑息犯罪现象。只有宽严相济,恩威并施,才能真正让犯过错误的孩子重返正途,这不但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负责,更是对受害者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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