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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期评估成果摘登

    作者: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25日   11 版)

    完善法律法规 充分保障人权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相关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公民人权得到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营造更加和谐平等的社会环境。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确立了患者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患者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等原则,并在保障患者获得救治、康复的权利,患者知情同意等权利,患者申请救济的权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明确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充实了家庭赡养与扶养的内容,增加了对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规定,在强化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以及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完善了法律规定。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增加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提高注册资本要求;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实行总量控制等。

     

        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六部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从起诉权利、受案范围、证据规则、管辖、判决形式、诉讼监督、判决执行等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充分保障公民参与权利。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健全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完善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增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举报、公益诉讼作出具体规定。

     

        公民参与的权利还在立法修法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保障。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对法律案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作了明确规定。2012年7月6日至8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征求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收到19115位公众提出的330960条意见,其中绝大部分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及部分条款表示赞成,有34682条具体修改意见。还收到397封公众来信。

     

    发挥政协优势 促进人权保障

     

        全国政协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人权工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公布以来,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优势,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实践中,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努力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促进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现。近年来,全国政协坚持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围绕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召开会议、专项调研、视察等多种方式,努力推进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

     

        在促进人民经济权利实现方面,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就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协调发展、发展壮大服务业着力提高消费需求、信息消费和互联网金融、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所提意见建议,促进了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在促进人民社会权利实现方面,围绕保障房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发展等问题,开展了多次专题调研。在促进人民文化权利实现方面,召开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题协商会,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近年来,全国政协积极通过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增加协商密度、健全协商制度等途径,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俞正声主席亲自倡导创建了“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充分保障各界委员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至2014年12月,已经举办了24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全国政协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努力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实效。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全国政协共提出提案12000余件,共组织44个委员视察团和考察团。全国政协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分保障他们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权利。两年多来,民主党派提交提案659件,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共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近3万条。至2014年12月底,共收到人民群众来信24万余件。

     

        促进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全国政协高度重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的工作。近年来,共有500余件提案涉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保护。为促进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开展了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就业问题、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民族地区优化产业布局问题等专题调研;为促进妇女权利的实现,就《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终期评估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开展了儿童医疗保健体系建设专题调研;为促进老年人权利的实现,开展“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老年人权益保障及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等专题调研;为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开展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专题调研,积极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了许多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在审判中依法保障人权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公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将人权司法保障作为贯穿审判工作的一条主线,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总体完成情况良好,成效明显。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确保公正审判,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大大提高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水平。

     

        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设“非法证据排除”专节,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以及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等。目前,最高法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量刑。经过多年试点之后,最高法院于2013年12月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范统一了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进一步促进了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被告人的服判息诉率逐年提升。

     

        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国家机关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救助的条件和范围,细化了救助的标准和程序。

     

        审慎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人权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严格死刑审判和复核程序。在死刑案件的审理及复核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证据裁判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在办案质量上要求更加严格,在审判程序上更加规范。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依法及时纠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坚决果断的态度依法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把冤案有错必纠作为基本工作要求。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继续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加大庭审公开力度,加快推进裁判文书上网,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加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制度,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强化特殊群体保护,最大限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2012年6月—2014年11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3040件。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履行检察职能 加强人权保障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落实,紧密结合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强化自身监督,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强化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并重。一是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2012年,高检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4年,高检院修改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二是加强自身监督。2012年下半年,高检院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16个省、自治区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和办案安全专项检查。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绝不护短。

     

        切实保障被羁押人权利。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情况是衡量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高检院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45062人,被采纳41834人。二是积极开展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三是落实羁押期限即将到期预警和提示告知制度。四是加强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发生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后,派驻检察机关按照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并向上级院报告,注意查明监管干警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群众权益是宪法关于保护人民基本权利规定的具体体现,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2013年1月,高检院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犯罪。

     

        强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一是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截至2014年6月,共有人民监督员1.5万余人。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等两类案件5402件,对181件案件提出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95件。二是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制度。2014年10月,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在全国检察机关正式运行。高检院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确保了案件信息公开的稳步推进和规范运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未成年人一直是人权司法保障关注的重点群体,也是人权保障相对薄弱的环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高检院还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有利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教育部高度重视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得到了更好保障。

     

        完善国民教育体系,保障公民享有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均衡发展作为当前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着力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发展差距;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推行教师在区域内流动。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截至2013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67.5%;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3年全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6%;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逐步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通过实施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三项措施,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比例。

     

        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007年开始,逐步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新、完整、立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前教育方面,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进行资助。义务教育方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免除所有学生学杂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方面,设立国家助学金,覆盖20%的学生。中等职业教育方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方面,形成了奖、贷、助、补、减和勤工俭学相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

     

        加大政策倾斜力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采取“适当降分投档”“加分投档”、招生计划倾斜等多种高考照顾政策,大幅提高民族地区农村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等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目前,共有21个民族使用29种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切实保障儿童健康权、人身权和发展权,让每个孩子都健康快乐成长。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加强校车和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

     

        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目前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为72.7%,51.8%的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2014年出台《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计划用3年时间,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

     

        广泛开展人权知识教育,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将人权知识融入相关中小学课程,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人权教育活动,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营造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支持高校加强人权相关专业建设,特别是在法学等相关专业加快人权方面的特色人才培养。

     

    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2012年以来,国家民委扎实推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涉及其职能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的各项权利。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目前,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较少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考中,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的倾斜政策。在重视培养和使用各类少数民族人才方面,加大少数民族党政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农村人才支持计划,继续加大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对民族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均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民族地区城镇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逐年下降。2013年,民族八省区农村减贫率为17.9%,减贫速度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优先在民族地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开展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标准,支持民族地区建设99个艾滋病综合示范区。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扩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规模;积极协调落实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资金投入;继续支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贸民品优惠政策。2013年,国家民委协调有关部门下达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28亿元。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一是不断加大高等院校少数民族学生培养经费投入,提高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和标准。二是以职业教育为突破口,大力推动民族地区技能型人才培养。三是扎实推行双语教学,努力培养民汉兼通人才。全国共有1万多所学校使用21个民族的29种文字开展双语教学,占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的10%左右,在校生近500万人,占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少数民族在校生的40%左右。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一是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繁荣发展。两年来,国家在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对民族地区继续给予重点倾斜,仅2013年就安排专项资金222935万元扶持西部,特别是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大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支持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三是加强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交流,举办“2013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周”活动,对来自民族地区的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集中展示。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继续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中允许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在少数民族群众人口比例较高的省、自治区建立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出版机构;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培养。

     

    中国人权成就受世界肯定

     

        外交部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单位之一,负责对外人权交流与合作。2012年6月以来,逐项有序落实《行动计划》有关任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条约义务,按时向联合国提交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的履约报告并接受履约审议,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结合中国国情采纳和落实合理可行的建议。

     

        2012年9月,参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报告的审议。委员会赞赏中国提交高质量的报告,高度评价中国对审议的坦诚、务实态度及中国残疾人发展成就。

     

        2013年3月,如期提交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2013年9月,顺利通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报告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报告的审议。

     

        2014年5月,顺利通过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报告,全面介绍中国保障经社文权利取得的成就,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审议工作和开放包容与认真负责态度,得到委员会专家高度评价,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称赞此次审议“堪称国际人权公约履约审议典范”。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继续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深入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合作,全面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进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顺利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工作。2013年10月,中国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全面介绍中国人权事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努力目标,与各国进行开放、坦诚对话,多数国家肯定中国在人权领域所做努力和取得的进展。中国本着开放、认真的态度予以积极回应,受到国际社会一致好评。

     

        二是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会议。2012年6月以来,共参与3次联大三委、8次人权理事会、4次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等重要多边人权会议。2013年11月,中国以176票高票当选2014—2016年度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成为履职时间最长的成员国之一,充分体现了各国对中国人权成就与作用的肯定。2014年4月,中国顺利连任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成员。

     

        三是继续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展合作。加强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合作,承诺于2014年至2017年向人权高专办大幅增加捐款。

     

        四是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  五是参与第12、13、14届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区域、次区域人权活动,就“信息通讯技术与人权”“环境与人权”“工商业与人权”等问题与亚欧国家的人权官员和民间代表进行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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