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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家长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将失监护权

    作者:本报记者 柳霞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24日 06版)
    CFP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表示,我国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多年,但是这项工作真正能有效落实将从《意见》实施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谈及《意见》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时指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有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个就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

     

        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胡云腾指出,考虑到这项规定与传统观念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项制度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其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张世峰说,在人民法院撤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之后,要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没有其他监护人可以指定的情况下,民政部门要承担兜底监护人的责任。

     

        张世峰指出,必须强调家庭监护的首要职责和主体地位。国家监护,就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父母的警示和惩戒。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张世峰坦陈,这项工作对民政部门来讲是全新的。民政部门还存在着机构建设缺位、设施薄弱、人员不足、专业队伍紧缺等诸多困难和问题。下一步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指导地方,一是加强硬件建设,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素质。另外,民政部门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区、社工作用,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本报记者 柳霞)

     

    延伸阅读

     

    民政部门承担的兜底监护责任

     

        第一,临时监护。在公安部门带离之后,这些未成年人可以到他的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那里去,如果没有地方去或者需要带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必须接收并且要履行临时监护的责任。

     

        第二,关于会商。《意见》中专门确定了一个会商制度,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同时还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并对监护人给予必要的监护辅导。要与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及亲属进行会商,根据案件侦办查处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报告和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等情况,做出这个孩子是否回到监护人身边或者是否要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第三,诉讼主体。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多元诉讼主体之一,要发挥诉讼主体的作用,同时《意见》还做出一条专门的规定,就是对于符合撤销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在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也可提起诉讼。

     

        第四,判后安置。在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之后,要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没有其他监护人可以指定的情况下,《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承担兜底监护人的责任。  (本报记者柳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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