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立法法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了进一步细化。草案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按照适当放宽权限、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草案二审稿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由仅限于城市管理方面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规定原有49个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同时规定原有49个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也只限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草案还进一步加强了备案审查。草案增加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审查、研究情况除可以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