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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对策建议

    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与实施路径

    作者:谢尚果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23日   07 版)
    四中全会提出,“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新华社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仅明确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体系构想、主要任务、实现途径,而且还在具体制度上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与新思路。根据全会公报,我国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等。全会第一次从整体上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宏伟蓝图,并将依法治国从宏观的治国方略变成了可以具体实施的方案,实现了法治顶层设计与制度具体运行的完美结合,这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相比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许多新举措、新亮点:进一步强化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同时要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将法治成效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优化司法职能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些新举措、新亮点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以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已经形成,其不仅制定了法治中国的宏观蓝图,同时还明确了具体实施的微观制度,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路径,涉及治党治国治军各个层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确保司法公正方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地方领导滥用权力插手案件、干涉司法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法治的精神。对此,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制度设计上通过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进一步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做到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去人情化。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以此来保证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决定》对司法改革的规定不仅内容具体,而且比较全面系统,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中央决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

     

        确保司法效率方面。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司法效率不高的情况,四中全会围绕“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办案责任制”“司法保障机制”等具体制度来推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解决司法内部的长期积累的问题,实现司法的“权责统一”与“权责一致”的保障制度,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确保司法队伍方面。四中全会要求“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同时,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与“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些举措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健全法律职业的进入路径与职业保障体系。同时,除了实现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化之外,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民守法,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通过强化普法教育,使法治理念与法治信仰真正深入人心。

     

        当前,法治中国已经从宏观的蓝图转变为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其最终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将决定未来中国能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全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强调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更注重治理的法治化。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执政党执政,执法、司法部门履行职责,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遵循,更是关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措施。同时,法治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每个国家的法治亦有各自特色。客观的国情与民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路径基点。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法治中国必须体现中国特色与中国模式。因此,我国的法治道路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摸索与建设,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而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法治思维与法治制度。当前,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已经展开,法治中国的具体路径已经清晰,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一定能够真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建成法治中国。(作者系广西民族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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