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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农地抵押融资的喜与忧

    ——来自江苏太仓的调查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本报通讯员 郑金硕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9日 10版)

        “今年我们农场的利润有1200多万元,比去年增加了三分之一。银行给的贷款雪中送炭!”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林村党委书记苏齐芳兴奋地说。

     

        2013年5月,东林合作农场以180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向太仓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400万元建设高标准农田、发展现代农业,一年半就见了效。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也提出要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这些文件,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了政策依据。然而硬币的另一面是,农地抵押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禁止的。一旦出现纠纷,如何划分法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一拍即合”的合作

     

        1500亩水稻、300亩果蔬。今年夏天,记者第一次来到东林农场的时候,展现在眼前的是一派田园景象。

     

        作为苏州市下辖的县级市,太仓的农业发展具有典型的苏南特征:70%以上的农村人口已经工业化,新一代年轻人不愿种地,人们大多把土地流转给村集体组织,开始了合作农场的规模化经营。

     

        农闲时节,记者再次来到东林农场。苏齐芳掰着手指头算了一笔账:“农场2010年7月成立后,以企业化、工业化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我们搞高标准农田建设,购置高速插秧机、烘干机,投资额超过4000万元。”

     

        钱从哪里来?苏齐芳认定,1800亩良田的承包经营权就是最大的无形资产。2013年5月,在太仓市委市政府协调下,东林农场拿到了2400万元贷款。

     

        不只是东林,2013年,太仓市城厢镇的海丰、新闸等合作农场也拿到了贷款。五家农场以两万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向太仓农商行共计贷款9400万元,用以发展现代农业。这一笔融资的直接受益农户超过5000名,成为合作农场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第一单。

     

        记者获悉,截至目前,江苏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400多笔、金额近5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集约化、规模化”新型农业发展。

     

    风险不可回避

     

        今年以来,江苏省和苏州市有关领导多次到太仓调研,其农地抵押融资的经验有望逐步推广。

     

        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防范与化解风险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太仓市人民法院院长赵新华是较早关注这一现象的法律界人士,并组织了课题组进行研究。

     

        研究发现,首当其冲的是法律风险。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强调农用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了禁止性规定。在相关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抵押权纠纷,将面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此外,农地抵押融资的前提是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当前,我国还没有专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及评估规则。太仓在实践探索中,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认定书。但严格来讲,农委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并不具备评估资质,其出具评估价值认定书的效力也无法认证。

     

        “很明显,在现阶段,国家政策与现行法律‘打架’了。”赵新华说,“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太仓确实取得了多赢效果,目前还没有一起相关的官司诉至法院,但隐患始终存在。一旦形成诉讼,我们不能拿红头文件作裁判依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实面临很多障碍。”

     

        苏州银行太仓支行是另一家参与放贷的银行。接受采访时,行长陈利红也表示隐忧:“现在我们放得非常慎重,风险是可控的。如果大规模推广,一旦农场经营出现问题还不上贷款,怎么办?”

     

    农地改革应依法进行

     

        “既然是改革,就一定有风险,不能等到所有条件都成熟再搞创新。关键是合理防范、化解风险。”陈利红说。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法学会副会长刘克希分析说,按照现行法律,农地经营权可以转让、流转,但却不可以抵押、担保,这从法律自身的科学性来讲就不合理。

     

        赵新华表示,应该尽快启动修法程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部署。在这个背景下,应该尽快启动修法程序。他建议首先启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如果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发生纠纷,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效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不只是江苏太仓,四川成都、福建明溪、宁夏同心等地都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而且各具特色。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本报通讯员 郑金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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