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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观点新闻

    “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

    作者:本报记者王逸吟、周洪双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6日 02版)

        编者按

     

        由中南大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日前举行,学术界与司法界人士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报选发两则与会者观点摘要,以飨读者。

     

        陈云良(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须以权利制约权力

     

        本报讯(记者王逸吟、周洪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其中一条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陈云良认为,法治的本质是民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有三层含义,一是主权在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是政权在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把这个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就能确保国家一切权力都掌握在人民手中;三是法律在民,我们国家的所有法律都体现了人民的意愿,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

     

        陈云良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以权利制约权力,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推进和发展行政诉讼。过去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使得“民告官”案件不好判、不能判。刚刚完成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今后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件的环境将越来越好,真正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

     

        罗水平(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本报讯(记者周洪双、王逸吟)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水平认为,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所有改革都应围绕这个属性展开。

     

        罗水平说,如果一项权力是地方事权,那么它的效力范围一定是止于它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司法权的效力范围完全不是这样,即便张家界市最边远的一个派出法庭作出的判决,也是代表国家作出的,其效力覆盖全国。由此我们就能理解,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

     

        罗水平表示,明确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是我们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本源和逻辑起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应该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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