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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文论之苑

    审美与功利的博弈

    作者:陆贵山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15日   13 版)

        审美与功利的纠结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命题。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只看到对立,忽视统一,或只看到统一,忽视对立,都是违反辩证法的。实质上,完全脱离审美的功利和完全脱离功利的审美的文艺都是不存在的。崇尚审美的学者是淡化功利的。如康德主张审美具有主观性、先验合理性、不涉概念,即感性形态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还有的学者强调文艺的“无用之用”。至于那些唯美主义者则把审美视为神圣,把功利视为对审美的亵渎。有的观点则与之相反,特别强调文艺的功利性,特别是革命战争年代,认为“文学是战斗的”,力倡革命的功利主义,以求得文艺与革命事业的协作。即便是和平发展时期,也应重视文艺家的担当意识,强调文艺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希冀文艺能够对推动时代变迁和历史转折,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审美和功利的矛盾、冲突变得更加凸显。被强化和泛化了的市场经济加速了文艺商品化进程,使一些主张、推崇纯审美的文化精英和书斋学者感到迷茫,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其实,文化贸易古已有之。精神产品作为商品进行消费和流通不必大惊小怪,实在是常见的事。旧社会的艺术家,因生活所迫,投稿养家、卖画为生,屡见不鲜。民间的戏曲和武艺班子的演艺活动活跃于城镇的街头巷尾。具有工艺水准、审美品位、观赏价值的器物和文物往往被人们竞相购买。即便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大师们,如达·芬奇、拉斐尔也难免放低身姿,平抑自身的矜持和尊贵,接受订单,向宫廷、教堂、官邸、豪宅,输卖自己的作品。这些艺术巨匠们并不因为从事这种特殊的商业活动而出卖艺术良心,降低画作的神奇魅力和审美格调。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他们向文化市场所提供的作品,很多都是传世名画。换言之,被流通消费的精神产品,并不意味着必然降低和损害艺术质量,屈尊流俗,迎合低级趣味,变成粗劣的东西。

        正视和研究当代中国新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文艺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实践和学理的结合上,研究文艺本身所蕴涵的内在矛盾,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当务之急。文艺本身所蕴涵的矛盾具有明显的二重化性质:从传统的文艺创作的意义上说,文艺是作品,解析文艺创作和文艺欣赏的关系,追求文艺的审美价值;从文艺生产的意义上说,文艺是产品,强调文艺生产和文艺消费的关系,主要追求文艺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把文艺视为一种生产,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可以找到理论根据。马克思指出:“……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文艺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和一般的物质生产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探讨文艺创作、文艺欣赏与文艺生产、文艺消费这两大系列的内在的二重化矛盾,是学术界必须解决的理论难点和热点问题。应当全面、辩证地理解文艺作为文艺创作的作品和文艺作为文艺生产的产品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相互关系。这是一个困扰多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即文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艺的审美属性和商品属性、文艺的审美属性和功利属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实际上,完全排除功利属性、商品属性和经济效益的文艺创作,或完全脱离审美属性和社会效益的文艺生产都是不存在的。两者只能偏重,而不可偏废。应当寻找两者恰当的平衡点和合理的倾斜度。审美与功利的关系往往表现出三种形态:一是两者的融合状态,即文艺作为作品和产品,既叫好,又叫座,既有很高的审美品位,又有可观的票房价值、消费指数和经济效益,获得审美与功利两者的双赢,这是应当鼓励和提倡的。二是两者的倾斜状态,即或审美品位并非上乘,但且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或消费指数和票房价值并不理想,但审美品位和艺术格调却很动人,这是应当允许和肯定的。三是两者的极端状态,即或是只追求审美品位,不考虑消费价值,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具有高度审美品位的作品或产品肯定会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或只追求作品或产品的票房价值和消费利润,造成艺术作品的平庸低劣,粗制滥造,冗长乏味、以量代质,可能导致文艺的超商品化和极端的消费主义、功利主义和拜金主义,这是我们所不取的。

        然而,文艺产品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国家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社会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职能。因此,在确保文艺的审美品位和艺术格调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地攫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创造丰厚的精神财富。

        这里关涉到一个极其重要的不可躲避的问题,即如何对待利益。毫无疑问,遵循市场原则、消费原则、票房价值原则、快乐原则,可以获取更大的文化利益。不加分析地鄙薄文化利益是不现实的。中国古代文化中存在着一种忽视利益的理念和传统。一些先哲比较看重“仁”“善”“义”,而比较轻视“利”,甚至竟然说什么“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利”与“义”“仁”“善”完全对立起来。这种观点只看到了“利”的消积面,而无视“利”的积极面,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这种“去利益化”的理念和传统已经显得不合时宜,对参与全球化背景下激烈的国际竞争,赢取和发展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是极其不利的。一个民族和国家,只有在切实的、重大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的推动下,才能强大繁荣起来。利益原则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诱惑与驱动,是很难抗拒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的行为“一旦离开利益”“一定会使自己出丑”“这种利益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致顺利地征服了马拉的笔、恐怖党的断头台、拿破仑的剑,以及教会的十字架和波旁王朝的纯血统”。可见,利益原则是不可忽视的。“见利忘义”固然不善,但“忘利取义”又可能导致利益和价值的虚无主义。公平地、合理地、适度地谋求文化的利益和价值是理所当然的事。获取利益的原则应当是“善取”,分配利益的原则应当是“义分”。只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无视艺术规律和审美规律,或只强调艺术规律和审美规律,拒斥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都是不妥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考虑作品的审美属性,无视精神生产的利益原则,或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文艺生产的超商品化、超功利化都是不正确的。无审美的功利和无功利的审美都是行不通的。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艺”和“利”的关系,关涉到文艺队伍的素质建设和文艺创作、文艺生产的健康发展,是一个富有时代感的重要而迫切的课题。对精神生产的产品来说,追求票房价值、经济效益、精神财富和文化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但对作为人文知识分子的作家、艺术家、理论家、评论家来说,信仰、理想、价值观念和文化操守更加可贵。有志向、有抱负的中国文艺工作者应当努力提升文艺的审美品位和思想文化水准,推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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