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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

    各国新政

    《特定秘密保护法》生效日本防止重要情报外泄

    作者:本报驻东京记者 谢宗睿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12日   08 版)
    图为12月10日,东京民众抗议集会的现场。 谢宗睿摄

        12月10日零时起,饱受争议的《特定秘密保护法》在日本正式生效。根据这部旨在防止日本政府重要情报外泄的法律,日本行政机构将着手指定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特定秘密”。与此同时,对公务员等相关人士的泄密行为进行严惩的机制也将随即启动。

        据日本媒体报道,《特定秘密保护法》主要针对涉及防卫、外交、防止间谍行为、反恐4个领域的55个项目。该法案允许政府将其认为有必要保密的相关信息指定为“特定秘密”,如潜艇、飞机、武器弹药性能等,原则上最多可保持30年不予公开。在此基础上,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经内阁批准后,相关信息的保密期限可延长至60年。此外,密码等7个项目作为特例,其保密期限还可进一步延长。

        根据该法律,有权指定“特定秘密”的行政机构包括外务省、防卫省、警察厅等19个行政机关。同时,除了法律条文中已经明确规定的上述4个领域的55个项目之外,根据政府对于具体项目的解释,“特定秘密”所涵盖的范围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在此之前,日本对于泄密行为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法》和《自卫队法》。前者对于公务人员泄密的处罚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对于自卫队人员泄密行为的处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相对,《特定秘密保护法》规定,公务员和防卫产业从业人员泄密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于共谋和教唆行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量刑轻重的这种重大变化不难看出,日本立法机构希望通过《特定秘密保护法》严惩、震慑泄密行为。

        客观地讲,一个主权国家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防止本国国家机密外泄,这本无可厚非。然而,该法律条文中存在着政府根据自身判断扩大指定范围和保密期限的隐患,有可能对国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自由”造成威胁和损害。因此,这部刚刚生效的《特定秘密保护法》自提出之日起,便遭到日本国内法律界、新闻界、市民团体以及普通民众的极力反对,同时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担忧。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就在《特定秘密保护法》正式生效的当天,日本部分市民团体在东京举行集会,抗议该法律“允许政府任意指定机密,有可能侵犯知情权”,要求予以废除。有法律专家指出,该法律“对机密定义模糊,监督运用的监督机构也权限薄弱”。而在此前的12月8日,日本新闻协会也向日本法务大臣上川阳子邮寄了一份意见书,指出《特定秘密保护法》损害国民知情权、报道自由,其被用于掩盖对政府不利信息的隐患并未消除,“强烈要求妥善运用有关法规”。

        英国前驻日大使休·科塔齐日前在接受日本共同社专访时也针对《特定秘密保护法》不无担忧地指出,尽管日本“一定程度上的确需要旨在保护秘密的法律”,但该法律“可能会被不当利用在防止泄密及控制媒体上,就像日本政府二战前的所作所为”。

        针对来自日本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反对和担忧,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表示,政府将谨慎运用《特定秘密保护法》,称“制定了运用该法的标准,为施行做了细致的准备,将避免损害国民的知情权”,并强调“今后将继续努力增进国民对该法的理解”。法务大臣上川阳子也表示:“将范围限定在必要且最小限度的情报、必要且最低限度的期间。”

        2013年12月,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利用其领导的自民党在日本国会中所占据的压倒性优势,无视民意,一意孤行,强行表决通过了《特定秘密保护法》。一年后的今天,随着这部法律的正式生效,日本的行政机构将如何来指认所谓的“特定秘密”,司法机构又将如何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来执行相关规定,这些无疑都将成为日本国内各界人士论争的焦点。然而,如果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在西方社会所谓的“三权分立”“主权在民”“宪法至上”等基本政治伦理和法律规范得以确立的数百年后,强势行政权力依旧干预立法决策,并假借国家公益之名挤压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原则被下位实体法架空等“基因性缺陷”,在日本《特定秘密保护法》的草拟、制定和颁布的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从这个意义来说,《特定秘密保护法》带给人们的思考也许应该更深、更多。

        (本报东京12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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