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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08日 星期一

    产权制度构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协调发展的关键

    作者:朱巧玲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08日   07 版)

        市场经济实质是交换经济和契约经济(法治经济)。交换的本质是物掩盖下的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的交换,因此,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产权得到清晰界定与严格保护,市场交换主体间的经济行为才能有序合规,才会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或不同的产权形式和权利结构会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将其与某种社会制度划等号。正如私有制或私有产权与资本主义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人类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产生了私有制,但资本主义制度到十七世纪中叶才形成;公有制与社会主义也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原始公社是公有制,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公有制(共有制或国有制),但社会主义制度到20世纪才形成。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不是相斥的,从中国近30年的高速稳步增长历程来看,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相容的。区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标志,不在于是否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也不在于是私有还是公有,而在于发展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什么?在于产权的权利结构是什么?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构建正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满足“每个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方面的关键作用,在于消灭并剥夺任何人利用财产的占有权力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在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和自由人联合体,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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