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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05日 星期五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边民案”若干问题

    作者:王研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05日   10 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依法对上诉人董如彬(网名“边民”)、侯鹏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昆明市中院就“边民案”若干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案件二审为何选择“不开庭审理”?

     

        答: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不等于“不公开审理”。

     

        问:二审法院是否保障了董如彬的诉讼权利?

     

        答:法院在二审期间,充分保障了上诉人董如彬的诉讼权利。今年8月5日,我院受理此案后,及时通知并安排二审辩护人进行二审阅卷,并依法将案件移送二审检察机关阅卷审查。9月16日,董如彬的辩护人以阅卷需要为由向我院书面申请延期审理两个月。11月21日,我院通知辩护人到场听取辩护意见;11月24日,我院依法讯问了董如彬,董如彬及辩护人向我院递交了相关材料,并申请我院开庭审理。合议庭经对案件进行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终审裁定。

     

        问:辩护人提出“董如彬代人发帖是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针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提出批评、质疑”,法院如何看待?

     

        答:公民的正当监督行为与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之间有显著区别。在主观目的上,董如彬的目的是通过炒作虚假信息、引起网络舆论的争议,形成舆论热点、造成舆论混乱,从而达到收取委托人钱财、提高个人网络影响力的目的。在客观表现上,董如彬所散布的虚假信息要不本身就是其自行编造的,要不就是在没有进行有效核实的情况下,明知虚假仍予以发布的。因此,董如彬的行为不是在进行公民监督,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问:法院为何认定本案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答: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非法经营行为均属自然人犯罪行为,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法律要件。首先,行为人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委托人是对董如彬个人进行委托,三起非法经营均非董如彬公司的经营范围,发帖账号系个人而非公司账号。其次,行为人是为“个人利益”实施犯罪,所得款项均没有存入公司账户而是存入个人账户;没有用于公司经营而是由董、侯二人进行分配后归个人所有。再次,行为人是在“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本案完全是董如彬和侯鹏基于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

     

        问:“上网有偿发帖”与“非法经营犯罪”的边界在哪里?

     

        答:“上网有偿发帖”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必备要件时,就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第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要件,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网络秩序”是不是“公共秩序”?董如彬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答: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属于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董如彬为扩大网络影响力,提高自身知名度,以“10·5”湄公河案件为焦点,在多个门户网站编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内容涉及国家利益、外交事务、司法主权等问题,误导公众对国家权力和司法权威产生质疑,失去信心,造成了极其恶劣且难以消除的社会影响,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案件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董如彬的行为已经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新华社昆明12月4日电 记者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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