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今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终于揭开面纱,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6章41条,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
调整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专家指出,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人,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包括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性生活、经济控制等。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的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我国家庭中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我国家庭内65岁以上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13.3%。
征求意见稿公布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反家暴法调整范围将包含同居、伴侣关系,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但最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仅将调整范围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同时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予以了回答: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征求意见稿以现行婚姻法及其婚姻法司法解释为依据,符合我国国情。不过,薛宁兰仍建议应顺应国际反家暴立法趋势,将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伴侣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者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三类机构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受传统观念、自身情况所限,很多家暴受害人不得不选择沉默,默默忍受伤害。反家暴立法试图打破这种“沉默”,以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
“对受暴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包括确定能与儿童密切接触的特定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和不报告的法律责任,使案件及早被发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指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健全了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这是征求意见稿非常大的亮点。”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指出,公安告诫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之有效的制度,是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而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是国外普遍适用的最为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措施,也是我国经过试点证明切实有效的重要方法。
强化撤销监护人资格条款适用
“南京饿死女童案”等惨剧的发生引发了公众对于取消失职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关注。征求意见稿对这一关注作出回应。
征求意见稿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费用。
“我国民法通则18条第3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化,对于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薛兰宁指出。
张雪梅非常赞成征求意见稿有关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强化撤销监护人资格条款的适用。不过,她同时指出,“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在修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和情形。
那么,父母悔改后能否恢复对子女的监护权?征求意见稿对此规定: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法院和相关社会组织要负起监督职责,只有父母真心悔改并真正做到不再实施家暴后才能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否则,反复施暴对于孩子的伤害可能永远无法弥补。”薛宁兰强调。(本报北京11月25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