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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光明论坛

    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泮伟江 《 光明日报 》( 2014年11月25日   02 版)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公布后,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热议和热烈响应。一年前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主题为“全面深化改革”,其中“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关键词。三中全会的决定一共涉及经济制度改革等十五个方面的内容,法治中国建设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时隔一年,法治中国建设却率先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首次全体会议的主题,这是有深刻原因的。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历次全体会议,多以经济建设和党的建设为主题。不过,将近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两个决定联系起来解读,可以发现,党对中国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的理解和判断,发生了些许微妙的变化。例如,两个决定虽然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法,同时仍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地位。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词,分别只出现了一次。与此相应,“治理方式”和“现代化”则频繁出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开启的改革开放大幕,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形态——中国已经不可避免地日益嵌入整个世界经济体系之中,进入了现代大规模人群治理的新阶段。在这个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中,之前由于物质短缺、极端贫困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基本上已经得到了解决。然而新社会结构所带来的一系列新的更复杂的问题,则凸显出来,从而对国家的治理体系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因此,中国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也必须相应升级,以适应和应对此种中国社会治理的新常态。

        根据人类社会现代转型的经验,法治是应对此种复杂性日益提升的现代大规模人群社会的基本手段和工具之一。由于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各种多元利益的分化与冲突,通过被纳入法律权利的框架之中,从而被转化成“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对权利冲突的有效化解,则是现代独立司法裁判体系的核心功能。通过司法裁判来化解权利冲突的好处在于,它并不着眼于“个案化”地化解权利冲突,而是通过个案冲突的解决,对权利进行类型化的构造,从而形成抽象的权利界限和规则,批量化和系统化地化解各种权利冲突,进而将个案纠纷的经验内化到治理结构中,变成治理结构的内化经验和知识,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和升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系统论述,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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