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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22日 星期六

    专家访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析

    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是重要任务

    ——对话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22日 03版)

        “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首先也要依法治理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表示。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你怎么看这些内容?

     

        马怀德: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意识。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多,但有两个问题值得高度关注:一个是机构和职能问题,一个是执法能力和公务人员素质问题。

     

        关于机构和职能,任何一个国家想要正常运转,都离不开有效的政府及其组织机构。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机构规模较大。就拿县一级政府的机构设置来看,一般县一级政府有四五十个机构是非常普遍的,而这些机构各自的职能界限并不明晰,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部分,经常处于“九个大盖帽管着一个穷草帽”的状态,职能互相重叠、冲突、交叉。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这些要求可以说抓到了问题的要害。

     

        执法能力和公务人员素质问题,这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包括一般执法人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着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政府必须高度关注公务人员的素质问题。因为我们即便有了科学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但是如果没有高素质、有能力的人去执行,建设法治政府还是一句空话。为此,四中全会强调,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这是一个很好的导向,但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记者:四中全会还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是不是意味着行政程序立法会加快?

     

        马怀德:政府的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决策,一部分是执行。长期以来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决策过程无法可依,尤其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公共利益的决策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随意“拍脑袋”决策,给百姓利益造成了损害。

     

        规范政府的决策权,根本上来说还是要靠制度。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程序和权限依据。

     

        记者:在考核评价方面,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你很早就提出了“法治GDP”考核的设想,看到这些内容是不是很高兴?

     

        马怀德:作为学者,我觉得很欣慰。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到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它背后反映的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导向问题。

     

        由于法治GDP关系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尽快拿出一个政绩考核新方案,把法治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放进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只有坚持这一导向,才能确保领导干部真正重视法治建设,切实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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