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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能申诉吗?

    作者:薛忠义 王灿平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20日 15版)

        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制度是指考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相关的结果不服,向招生考试机构、招生高校、就读中学或者上级教育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依法定程序,采取措施予以复查或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考生申诉制度是考生的法定权利,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申诉权利在高校招生中考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现阶段,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不明确。二是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受理范围界定不明确。三是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受理机构设置规定不明确。四是高校招生考生申诉时效和程序规定不明确。五是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后的权利救济规定不明确。

        完善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制度有以下路径:

        一是完善和拓宽考生申诉范围。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考生的权益救济制度,应当明确并拓宽考生申诉的受理范围,可以设定为:首先申诉人认为自身招生考试中自由选择权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申诉。包括报名、考试、录取过程中自身报考资格、报考学校志愿、报考专业志愿等方面所应享有的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受到侵害。其次,申诉人认为招生考试过程中对自身的考核评价不公正,侵犯自己的公正评价权,可以提起申诉。包括中学的学业水平测试评价结果、综合素质测试评价结果、高考成绩评定结果等。同时,申诉人对招生录取结果主观上认为不合法、不公正,对录取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申诉。包括录取学校、录取专业结果等。最后,申诉人认为自身的公开知情权受到妨碍和干涉,可以提起申诉。包括接受招生考试信息、请求公开或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如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等信息。

        二是完善和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申诉程序。程序问题是整个申诉制度最关键的环节。对于考生申诉,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处理的告知程序、说明理由程序、送达程序和听证程序等必要的法律程序。

        对于考生可以提起申诉的范围

        提起、受理和调查处理程序,申诉处理决定和结果等具体情况,考生申诉的时限,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时限以及具体救济途径等应当及时公开和告知考生,确保考生的知情权。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诉考生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申诉条件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及时作出受理申诉或不受理申诉的决定,并明确说明理由,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考生。申诉受理机构在做出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执行前,应当向考生说明理由,既可以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权利救济,又可以对申诉受理机构实施监督,制约申诉受理机构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发挥。对于考生申诉处理的决定和结果应当及时送达考生,确保考生的及时知晓权。申诉受理机构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根据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听证程序的程序性制度,给考生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的机会,其核心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体现。

        三是完善和界定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申诉的管辖。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制度应当明确高校、中学、招生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诉事项的分工与权限,完善管辖制度。依据教育部关于各级招生组织机构的招生管理职责,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各申诉处理机构的责任管辖事项。第一是考生就读中学申诉处理机构的管辖事项。其主要责任管辖事项包括:报名资格以及报考志愿的自由选择事项;中学学业水平测试评价结果、综合素质测试评价结果;申请加分的事由和结果、申诉办法和渠道等事项的公开和解答。第二是高校申诉处理机构的管辖事项。其主要责任管辖事项包括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含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和体育特长生等)、录取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申诉办法及途径等事项的公开和解答。

        同时,还要完善和畅通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后救济渠道。包括申诉期间的权利保护和申诉后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应确立申诉、复议、诉讼三级救济机制。在对高校招生行为的法律规制上,既要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与严格执行招生规则,又要保障中学、高校、招生考试机构、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招生公权力。第一是明确考生申诉期间的权利保护。第二是明确考生申诉与申请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衔接。第三是明确考生申诉与教育行政诉讼司法救济途径的衔接。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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