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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演讲人:黄进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 时间:2014年11月2日

    黄进 《 光明日报 》( 2014年11月17日   16 版)
    黄进 1958年12月生于湖北利川。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曾主持和参加中外科研项目30多项,出版专著、主编或参编的著作5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荷兰国际法评论》美国《杜克国际法与比较法杂志》等中外刊物上发表中英文论文、译作190多篇。学术成果曾获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奖、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个人曾获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997年入选国家教育部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4年入选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从而坚定了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释放出来的最明确的信号。在一个有着十三亿人口的超大规模国家里,如何完成社会转型的法律治理、如何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世界上尚无成功先例可资借鉴。为此,中国共产党在治理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方面,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党是最坚强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党的作用是最大的法治优势,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法治实践是最大的法治本土资源。党的领导地位由宪法确立,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保证。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我们国家作为世界政治文明大国的最终崛起才有政治保障。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党员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当家作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方向与内涵,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现方式和手段。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强化面向人民群众的立法论证、调研和评估,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切实尊重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要坚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蕴含着基于当代人类法律治理经验的普遍性和基于各国不同国情的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出发、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实践出发,创造性地完成中国所面临的法治任务。扎根中国土壤、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和借鉴包括西方文明在内的世界各民族文明的法治思想和法治体系成果,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政治自觉性,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照抄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明了新的前进方向,更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强劲动力。

     

        首先,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同样,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治理论也离不开这一基本国情,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实际,认真总结和研究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已经取得的成果,并且同改革开放的进程相呼应,不断深化和解决新时期遇到的各种法治建设难题。

     

        其次,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推进法治理论的创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因此,与时俱进、理论创新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在法治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要求。所谓创新,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而是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创新。

     

        再次,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情地指出:“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我们不仅要了解中国的历史文化,还要睁眼看世界,了解世界上不同民族的历史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从中获得启发,为我所用。”可以说,总书记的真情告白,也为我们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最为基本的目标模式——即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国古代蕴含了丰厚的法治思想和治国理念,从国家与法最初产生于夏朝,后经商周时期逐渐完备,再经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到秦朝时法律体系有了雏形,直至隋唐时期发展成熟,从而最终形成了闻名于世的中华法系,代表着人类农业社会时代法律文明的最高成就,其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先从我国古代法律的传统中汲取优秀的素养。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近代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落后了。令人欣喜的是,经过近代的百年动荡,今天的中国重新走上文明发展的追赶路程。

     

        最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形成中国自己的特色。习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创造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中华民族也一定能够创造出中华文化新的辉煌。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方面也不例外,我们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更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和中国未来发展的特色之路。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必须从坚持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推进法治理论的创新,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基本思路,只有将这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之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理解应当是多维度立体的概念: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应当是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为首要原则的法治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党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是以宪法制度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法治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坚决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的实施。因此,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进程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当属完善我国的宪法制度,包括宪法的修改、实施和监督制度。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定以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都是维护宪法尊严、完善宪法制度建设、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第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应当是以法律为载体的制度建设完善,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只有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内涵应当是全方位、多维度,适应依法治国需要的制度群概念。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来看,在全面开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同时,应当重点推进以下基础性制度建设。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完善确保中国共产党在立法、重大事项决策中领导地位的制度,坚持“依法执政”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首要原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确保党在领导、参与立法和决策工作时有法可依,带头依法办事。第二,应当完善、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等制度,强调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如何将宪法从纸面上落实到党政机关的工作中,深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则需要依靠切实可行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以及坚定不移地宪法实践。第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其中明确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化是实现依法决策的必然路径。同时,责任追究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行政决策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落实同样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要求之一。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绝非仅仅停留在上面提出的几点之中,而是应当深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方方面面,是在依法治国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性努力。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中国今后的法治实践指明了一条由点及面,从重点推进到全面开展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道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意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紧密关联的,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与传统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一种与时俱进的进步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当代中国人的法治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时就强调,“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而法治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是具有人类法治文化共有属性的法治文化,又是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殊个性特点的法治文化,必须将其放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世界法治文明成果、中华传统文化、五位一体的建设实践、“以人为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关联中来加以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法治实践中,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努力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落实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特别是依宪执政;应坚定不移的坚持文化自觉与创新的指导理念,务求实效地继续推进全民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法治”的本意是法的统治,而不是“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统治”,它不只是一种形式、一套法律规定,更是一种精神,一种文明的精神,一种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体现着人们追求的社会规范和理想。从某种意义上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遵照公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遵照全体人民共同认定的规则和程序来管理国家,而不是将“法治”作为管理者的工具、手段,甚至是特权。

     

        文化来源于生活,在生活中提炼浓缩;文化也是一个民族精神的泊依。只有当一国国民的生活方式日积月累,积淀为该国国民的一定传统和生活习惯时,它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文化,才能成为一个民族精神特质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必然会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而不是几条宣言、几个命令就可以完成的。法治文化的打造,必然最终依赖、表现于法治精神在生活实践的方方面面、事事处处的贯彻和体现。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律成为每一个普通公民的精神支柱,从而崇尚法律,懂得法律的神圣;遵守法律,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法律,监督政府和公职部门,依法参与公共管理。

     

        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先进文化形态,在追求法治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其价值目标是与时俱进的,其内容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但只要我们始终如一地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高扬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那么法治国家的坚实根基必将牢固树立,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也将在润物无声中细细内化为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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