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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07日 星期五

    从獐子岛事件看上市公司信息监管

    周俊生 《 光明日报 》( 2014年11月07日   02 版)

        獐子岛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家上市公司,以经营鲍鱼、海参、扇贝等海珍品为主要业务,曾获得“海底银行”“黄海明珠”等美誉。但是,日前这家公司发布的一份公告却将投资者拖入噩梦之中。獐子岛称,因为遭到几十年一遇的天灾,公司之前播撒的100多万亩虾夷扇贝几近绝产,公司为此一次性核销7亿多元存货,同时计提2.8亿元跌价准备。

        一家上市公司遭遇突发的灾难性事件,引起股价暴跌,这被称为市场的非系统风险,是资本市场难以完全消除的投资风险。但是,对獐子岛来说,它所称的公司遭遇的“北海冷水团”,并不是像火灾一样突然发生的,而是已经有了一段时间。目前已有信息表明,此次灾害最初发生的时间是在今年5月,但在今年8月獐子岛发布的半年报中,对此却只字未提,而其预计的今年前三季度利润则已经有大幅度下降。这表明,公司其实对这场灾难的发生已有所预判,但由于其没有尽早公告这一信息,致使投资者错过了规避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的最佳时机。

        上市公司是一个公众公司,它的投资者来自方方面面,由于条件所限,他们很难对公司情况有透彻的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为他们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通道。但是,按我国资本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的裁量权在上市公司自己手里,一个信息要不要公告,什么时候公告,公告到什么程度,都由公司自己掌握。尽管有关法规要求其公告必须真实、及时、全面、准确,但这种要求充满弹性,上市公司有充足的空间操控信息,以此来减少负面信息对公司的冲击,甚至可以利用信息披露的时间差从事内幕交易。

        深交所曾经明确规定,任何媒体都不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前先行报道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有权在信息披露之前拒绝媒体的采访报道。这种规定使媒体对上市公司问题的揭露困难重重,实际上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提供了“防空洞”。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趋突出,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努力为投资者搭建安全的投资平台。而上市公司作为一种趋利性很强的经济主体,简单要求其在信息披露上有充分的自觉性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舆论监督的倒逼来为市场“清道”。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历史上,蓝田、银广夏等有重大造假问题的公司的彻底揭露,就是依赖媒体锲而不舍的调查报道。因此,监管部门在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的同时,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欢迎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当然,就媒体来说,在行使这种监督职能时,一方面有必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更需要杜绝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己谋私,滑入“新闻敲诈”的犯罪泥坑,而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同样需要对媒体设置可行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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