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有何重大意义?围绕这个话题,记者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展开了对话。
记者:你认为,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李林: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争得了民主,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了国家主人,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基础上,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通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从而认定的法治发展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是我们党立足国情和实际,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目标,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各国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养分,从而确定的正确道路。
记者:《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的提出有何重大意义?
李林:我认为,《决定》提出这个总目标有三个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
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记者:《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你对此如何理解?
李林: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前提、是关键、是保证。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我们党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强化党的执政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