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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01日 星期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八年未调整

    人大常委会建议形成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作者:本报记者王逸吟、殷泓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01日 02版)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项调研报告显示,公务员工资制度还不够健全。2006年以来,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公务员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今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务员法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已提交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调研发现,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正常增长机制不落实。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但目前公务员工资水平尚未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同步增长,“物价年年涨、工资不增长”。2006年以来,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公务员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二是工资结构不合理。基本工资占公务员收入比重仅为三分之一左右,津补贴占比过大,而津补贴标准取决于地方财政状况。

        调研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尽快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使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以及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任务等相适应,形成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调研报告还建议,要调整现行工资结构,增加基本工资比重,有效发挥工资制度的保障和激励作用。要落实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职业转换等情况下获得职业保障和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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