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崭新表述,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为新时期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定了性质、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这一崭新表述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国家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的重大贡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总抓手。贯彻和落实这一要求,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含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的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中国人民意志和社会主义属性的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当其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能,但当某一环节或系统出现了毛病,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特征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治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众多要素组成,这些要素从其存在形态入手可将其从总体上分为硬件要素和软件要素两大类。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诸要素相加之和,它必须对法治诸要素进行组织、搭配和安排,实现法治结构的科学设置,并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功能。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结合起来,而且要成为一个能完成特定功能的总体。第四,与法律体系不同,法治体系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实现、发挥作用、反馈等阶段性过程的接续。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规范表达。法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治不仅要以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构架作为基础,而且其实现程度又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不仅为政治建设提供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依据,而且是政治的规范化表达。因此,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表达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法治体系的本质属性。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做到“七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后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理解。那么,“两个建设”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呢?这个关系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特色形成于解决问题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法治的一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特殊问题的结合,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这种自觉构建,避免将资本主义与法治捆绑在一起进入西方范式陷阱,是在立足中国国情创建本土化法治发展道路的实践,是针对需求回应问题面向未来的法治探索。
二、充分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法治,其“义”在于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其“要”在于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其“功”在于比其他治理方式更多地供给人民福祉、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法治体系是对法治的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在总体上的一个统合,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和指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增添总体效应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尽管自成体系,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其目的是要在中国法治建设领域通过改革和完善实现国家治理方面的总体效应和总体效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骨干工程。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根据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形势任务提出来的重要部署。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然而,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骨干工程。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形成后实现法治建设重心战略转移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立法向建设法治体系转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级阶段和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有一个法律体系,而且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社会领域各个方面都要遵法守法,实际上就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实施问题的回应。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体系化视野掌舵法治建设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有效途径。法治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现象与社会状态,但也有微观和中观层面的空间和状态。以体系化的视野掌舵法治建设,有助于理解法治的全局性,防止将法治理解为一个自洽的封闭系统;有助于把握法治建设的整体性,防止法治建设畸形发展;有助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确保法治的全面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片面化;有助于认清法治的过程性和长期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简单化为一场运动,运动方式有利于法治的快速推进,但也存在着将法治建设运动化,而难以恒久坚持的问题。
三、全面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充分的规范供给为全社会依法办事提供基本遵循。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恪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渊源,甚至可以有限制地将司法判例、交易习惯、法律原则、国际惯例作为裁判根据,以弥补法律供给的不足,同时还应当建立对法律扩大或限缩解释的规则,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填补法律的积极或消极的漏洞。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质量和提升立法科学化的水平,应当进一步改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结构,提高立法程序正当化水平,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前置制度,建立辩论机制,优化协商制度,提升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形式,确定法律规范的实质与形式标准,设立法律规范的事前或事后的审查过滤机制,构建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完善法律修改、废止和解释制度等等。尤其要着力提高立法过程的实质民主化水平,要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设定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联系选民的义务,规范立法机关成员与“院外”利益集团的关系,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包括听证等多种形式)、整合吸纳意见等制度,建立权力机关内部的制约协调机制,建立立法成员和立法机关接受选民和公众监督的制度,等等。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认真研究如何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可实施性,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法律规范无疑会加大实施成本,甚至即使执法司法人员费尽心机也难以实现。因此,要特别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其次,要研究法律实施所必需的体制以及法律设施,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再次,要认真研究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要为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与养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又次,要研究法律实施的环境因素,并为法律实施创造必要的执法和司法环境。最后,要研究如何克服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唯有法律能使其扬长避短和趋利避害;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在一般情况下都来自公共权力;只有约束好公共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实现。有效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要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规范权力的运行,为权力的运行设定明确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界限;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与要求;要严格对权力的监督,有效规范党内、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审计、社会、舆论诸项监督,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独特作用,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要健全权益恢复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如果缺少配套的保证体系作为支撑,恐难以持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缺少整体规划,缺乏顶层设计,党内法规存在“碎片化”现象。要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四、牢牢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一)五个子系统环环相扣。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应当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建设法律规范体系要求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法治实施体系要求执法、司法和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监督体系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党内法规体系要求健全党内法规体制、强化党内法规与法律、政策的关联,为管党治党提供法制保障。
(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现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要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
(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体双翼”。法治国家是长远目标和根本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核心要求实现国家生活的全面法治化;法治政府是重点任务和攻坚内容,建设法治政府,核心要求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法治社会是组成部分和薄弱环节,建设法治社会,核心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实现全体国民自己守法、护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辅相成。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确立了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内容。科学立法要求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严格执法,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司法,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全民守法,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同脉共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基本要求,又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协调性等价值属性满足了国家治理对权威性和有效性的要求。法治在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民主、科学、文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民主、科学、文明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治理现代化需要通过法治手段进一步具体地对应到治理体系的各个领域和每个方面,需要进一步量化为具体的指标体系,包括国权配置定型化、公权行使制度化、权益保护实效化、治理行为规范化、社会关系规则化、治理方式文明化六个方面。在实现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治理主体需要高度重视法治本身的现代化问题,高度重视法律规范的可实施性,高度重视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塑造,高度重视治理事务对法治的坚守,高度重视司法公信力的培养。
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目标起着定海神针的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全新的任务,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在当代政党政治的条件下,政党领导国家和政府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要求。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中国要回答的不是西方国家的问题,而是必须回答中国的问题。中国的法治必须基于中国的法治实践,必须凝聚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在我国建立起植根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而不是简单地移植一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观念或者模式的法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
(三)坚持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立足国情和科学借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法治在总体上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基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这个主旋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治体系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治体系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与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西方的法治经历数百年的历史发展,有些国家已经具有相对完整的体系,并对本国文明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有着本质区别,但其中有些做法也能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有益的借鉴。但是借鉴不意味着照搬,更不意味着“全面西化”。
(五)坚持遵循法治建设规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成败关键。法治建设有其规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任务,正因为如此,必须高度重视对法治规律的把握,把法治作为历史现象、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来研究,深刻认识法治的社会本质、历史本质和文化本质。要遵循国家治理规律,理性把握法治的作用和功能,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遵循法治发展规律,做到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条路径相结合。要遵循法治的运行规律,合理配置法治主体的结构,努力提高法治结构的功能,积极推进法治功能的强化和转化。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