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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专家访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析

    设立国家宪法日 维护宪法权威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04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10月27日,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获通过,今年12月4日,我们就将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为什么要设立国家宪法日?设立这个日子有什么意义?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

     

        记者:2001年开始,我国将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广泛的普法活动。在已有“法制宣传日”的情况下,再设立一个“国家宪法日”是否必要?

     

        韩大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法的核心在于普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在2010年如期形成,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好地实施宪法就成为法治建设的一大任务,普法宣传也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

     

        在每年的法制宣传日我们也根据不同主题宣传宪法,但宣传宪法的内容并不集中,力度不够,全社会仍没有树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一些社会成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宪法这部国家根本法的认识还非常欠缺,维护宪法的自觉性没有形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社会生活中违宪现象不时出现,损害了宪法权威。

     

        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出发,为了加强宪法宣传、强化宪法观念的普及、突出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的培养,非常有必要设立国家宪法日。

     

        记者:从“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将会有哪些变化?

     

        韩大元:我想这并非仅仅是名称的变化,其作用肯定是多方面的。

     

        首先,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今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点,并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落实这一系列精神,需要提高宪法宣传的实效性,积极探索宪法宣传的生动形式。

     

        其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尊重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实质上就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能够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有利于不断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营造建设政治文明的良好氛围。

     

        再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第一部分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有利于落实《决议》精神,而且也有利于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发挥法制宣传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积极作用。

     

        最后,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设立专门的宪法日或者纪念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一些国家设有固定的宪法节,还有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通过、颁布或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或宪法纪念日。

     

        记者:对于国家宪法日设立以后开展的宣传活动,您有什么建议?

     

        韩大元:实际上早在1989年8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规定每年宪法颁布日的当周(即12月的第一周)为宪法宣传周。上海的每一届宪法宣传周都确定一个主题和多个口号,突出宪法宣传,动员政府、社会、媒体等多方面广泛参与,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法律五进”等丰富多样的活动。我认为,上海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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