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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坚持依宪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三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本报评论员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02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宪执政、依法行政,就是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行使权力。

        法治是综合社会观念和价值的体现,内涵十分丰富。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落实宪法,实施法律,是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三者统一于法治精神。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之必行”,首要的要求就是政府依宪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法之必行”也要求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一句话,就是要求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在执政、行政的各个环节、各个程序上,规范化地行使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运行。

        在权力运行中贯彻法治原则,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这些机制和程序的建立健全,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

        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要求我们在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上进行必要的改革。这些改革,包括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政府依法行政必须确立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法治的价值所在。政务公开,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条件。公开,是为了更好地行政,是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质量更高的服务。政务公开,是国家治理方式向法治化转变的路径。因此,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是法治政府的最显著标志。

        依宪执政、依法行政,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执行能力体现在执法上,就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能力,就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做到公正执法,还要在执法的机制体制方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才能以法治凝聚共识,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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