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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历史建筑公园等禁设私人会所

    作者:韩洁 何雨欣 方列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28日 01版)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韩洁、何雨欣、方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10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将中央意志转化为党规政纪,10部门规定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体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对于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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