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距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仅仅三年,刑法再次迎来大修。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此次修改的亮点有哪些?对社会公众的关切做出了哪些回应?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取消9个死刑罪名,加大人权保障力度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迈出了我国减少死刑罪名的第一步,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更进一步,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的刑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这一调整的重大意义在于切实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死刑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评价。
“本次修法准备取消死刑的这9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要么很少碰到,要么碰到也很少适用死刑,所以,对这些罪名取消死刑,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多大影响。”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勇辉说。
赵秉志也指出,取消死刑后,这9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完全可以做到对这些犯罪中危害严重的情形进行严厉惩治,可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而做到整体惩治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
朱勇辉认为,对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是其中的亮点,该罪是目前诈骗类犯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常难以界定,导致定罪尤其判处死刑往往争议很大,法律界对取消该罪死刑的呼声一直很高。此次修法,也是对这一呼声的积极回应。
修改量刑标准,让贪污受贿罪刑相适应
不断加大反腐力度,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此次刑法修改,对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取而代之的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死刑。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分为“5千元以下”“5千元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四档。“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李适时介绍说。
“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我们发现这种具体的数额标准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犯罪危害程度的变化情况。仅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也不科学,因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强烈呼吁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完善。草案这一修改,在立法技术上是一个进步。”赵秉志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也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做到罪刑相当。比如,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下的最高判10年,10万元以上的起刑点是10年、最高通常不超过15年,最后导致贪污受贿400万元的,很多地方也就判十二三年,这和贪污10万元判10年比,有很大失衡。
法律不对具体数额作出规定,那具体量刑标准如何确定?对此,李适时表示,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朱勇辉提醒说,为避免司法腐败,在各量刑幅度内,应该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分段量刑,让司法判决结果更加透明,以排除不必要的非议。
加大惩处行贿犯罪,从源头遏制腐败
近年来,黄光裕行贿案、葛兰素史克行贿案等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让人们看到了行贿犯罪的“主动性”以及腐蚀公权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要求加大行贿犯罪惩处力度的声音也越来越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从两个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多种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二是严格设定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规定即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除非犯罪较轻且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确实起了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与此同时,草案还密织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并处罚金。赵秉志认为,此次刑法修改重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最高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也指出,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例如,受贿最高可判处死刑,行贿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行贿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万元,而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5000元,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这种现象若不及时加以纠正,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本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规定了罚金刑,增大了行贿犯罪的成本,使行为人不敢行贿,可以说是一种‘治本’的预防腐败措施。”张向东说。
严打“买方市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即犯罪
“天下无拐”,是多年来社会公众的一个美好期盼。“有买方,拐卖行为就难以杜绝。”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以自己多年的实践总结道。
现行刑法规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陈士渠认为,这条规定“纵容”了收买行为,有“买方市场”就会有人贩铤而走险、非法获利,使得骨肉分离的悲剧不断上演。长期以来,包括他在内的各界人士一直呼吁修改刑法,加大对收买行为的惩处力度。此次修法,对这一呼声作出了回应。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赵秉志指出,这样修改后,就警告那些意欲收买者,只要你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警告收买者不要心存侥幸,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当然,依据草案规定,行为人不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既严惩了收买行为,又为其‘弃恶从善’留有足够的从宽空间。”张向东说。
强制猥亵男性入罪,填补同性性侵法律空白
长期以来,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况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令人遗憾的法律空白。据2013年广东省疾控中心的一项监测报告显示,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性的2.2倍至2.3倍。
“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否则将造成打击不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院教授王明雯说。
此次刑法修改,试图填补这一空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扩大了保护对象。
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张向东指出,实践中性侵已满14周岁男性的现象确实存在,且危害性较大。“根据草案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不仅包括异性间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包括同性间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
“若这条修改通过,将填补我国刑法中男性同性性侵的法律空白。”赵秉志指出。
草案同时加大了对猥亵他人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张向东认为,草案中“有其他恶劣情节”是指犯罪分子强制猥亵多人,甚至是长期、多次猥亵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或者身体伤害的情形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恶劣情节’不包括强奸。”张向东说。对此,王明雯也认为,草案只是“有限的进步”。
“强奸与猥亵的法定刑期相差很大,前者最高可至死刑,后者一般不超过5年。”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王明雯便领衔提出过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将强奸罪的受害人由单指“妇女”修改为包括妇女的“他人”。
王明雯认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保护对象之中,可以使男性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样才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使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
其他修法亮点
■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罚力度
■增加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责
■增加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上述证件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
■虐待罪由只能自诉改为既可自诉又可公诉
■扩大虐待罪适用范围,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纳入其中
■增加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犯罪
■增加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犯罪
■增加虚假诉讼罪
■客运车辆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视为危险驾驶罪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