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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光明时评

    发挥“按日计罚”的环保执法威力

    作者:徐娟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28日 02版)

        要把政策威力转变为执法威力,关键是将处罚落实到“双罚”上。对民营企业来说,既要兑现其经济责任,又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国有企业而言,既要对违法企业进行重罚,又要对负责人进行处罚。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近日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意见指出,将对未批先建排污、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等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长期以来,环保违法成本低是污染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去年5月,环保部通报的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显示,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平均每家企业只罚款7万元左右。而当年举国震惊的沱江污染事故造成数亿元损失,肇事企业也仅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因此,社会上对加大企业环保违法处罚力度的呼声一直很高。这次环保部公开征集意见的“按日计罚”,就是按照企业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比如,违法1天是1万元,30天就是30万元,这种累积性罚款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重庆是较早推行环保违法“按日计罚”试点的地方,其辖区内的川庆化工厂,污水处理设施长期达不到要求,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曾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40余次,罚款金额共200多万元,平均每次不到5万元。实施“按日计罚”后,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8次处罚,罚款金额高达1606万元。企业在巨额罚款面前痛定思痛,最终在如数缴纳罚款的同时,停产全面治理,做到了稳定达标排放。

     

        然而,“按日计罚”却未必就“一罚就灵”。一方面,违规排放的民营中小企业,面对“按日计罚”的天价罚单,要么一溜了之,要么“死猪不怕开水烫”,处罚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作为排污“大户”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不管罚款多少,都不需要私人掏腰包,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也很少受到任何处罚,缺乏应有的震慑。

     

        因此,要把环保违法“按日计罚”的政策威力转变为执法威力,关键是将处罚落实到“双罚”上。对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双罚”的重点是既要兑现经济责任,又要因其逃避经济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10月15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曾某作为私营企业主,因擅自收购处理废旧铅酸蓄电池达100余吨,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双罚”的重点是既要对违法企业进行重罚,又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早在2012年,广东省在修订环境保护条例时就明确规定,对环保违法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0%到50%的罚款,这种倒逼责任意识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只有将“按日计罚”真正落实到“双罚”上,环保执法才能走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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