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数百家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申请的专利数已位列世界前列,然而,与之不匹配的是,我国的大量科研单位没有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效益,存在“科研、生产两层皮”的现象。形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科技成果处置收益体制机制不够健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为解决这一问题送来了“及时雨”——会议决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这是重大的思想突破和制度创新。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对改革作出具体部署:我国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此举标志着国家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正式启动。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主要有: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了工资总额基数,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等等。
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知道,我国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方面一直存在着转化不畅的问题,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衔接不紧密,就像接力赛一样,第一棒跑到了,下一棒没有人接,或者接了不知道往哪儿跑。这种状况的成因非常复杂,涉及市场发育程度、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质量、投融资环境、科研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企业承接能力、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等多方面。
此次开展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就是要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
早在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2013年9月,改革试点实施范围从中关村扩大到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主要包括简化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将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改为由单位自主处置、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仍按原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将处置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改为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从实际情况看,试点政策虽有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激励不足、通过拆分科技成果方式规避审批和收益上缴义务等问题。此次发布的通知,与中关村试点政策相比有两方面的重点突破:一是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对外投资、许可等使用事项的审批纳入了改革范围,取消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二是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
通知还对改革进行了系统设计,纵深拓展了改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新模式,并对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建立规范、合理、有效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许可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科技成果的创造和高效运用是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注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积极探索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创造成果的单位,进一步为创新创造松绑加力。这一新举措明确,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这些新举措,把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分配权给了科研单位,相信“松了绑”之后的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必将大幅提升,“外行领导内行”的尴尬现象也将被避免。
可以预见,这一激励措施将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工作者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些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者可能不仅会在专家论证会上展现自己的新发现、新研究成果,而且会更为主动地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原来被视为“高精尖”的一些技术也将走入寻常百姓家。
新的举措正在不断推出。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召开“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启动推进会”,正式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设立启动引导基金,是财政部、科技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中央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进展。中央财政投入作为“母基金”,通过综合运用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带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者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利局面。同时,引导基金的实施,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有效对接,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新闻观察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