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公众参与,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地方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不仅能够克服地方立法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还可以提升地方立法的公众认同度,降低地方立法实施的风险和成本,增强地方立法实施效果。但必须看到,当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诸如公众参与意识不高、参与能力不强、参与渠道不畅、参与效果不好等问题,影响和阻碍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功能发挥,亟待寻找对策将其完善。
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只有公众内心真正愿意参与地方立法,参与的效果才可能会更好。当前,地方立法机构向公众征求意见时,往往由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不强,导致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不高。对此,应加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强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法制宣传,给公众提供一个了解地方立法的机会,使公众明白地方立法同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进而有效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主动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在公众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深入公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通过长期引导将地方立法参与转化为公众的自发行为。要通过营造参与型民主政治文化氛围,促使公众树立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在公众中培育参与型法律文化,增强公众参与信心,从而促使公众树立起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使公众参与从被动式消极参与转变为主动式积极参与。
提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能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力的强弱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效率高低的影响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际能力还比较低,由此导致公众参与的质量较低。地方立法机关应当确立立法信息公开制度,这是提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力的前提。只有在信息相对对称的情况下,公众才有参与地方立法的能力。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立法过程,确立多样的信息发布体系,将立法信息最大范围地传递给公众,使公众能够了解立法目的、立法过程和其中的利益均衡,从而给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必要信息前提。开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法培训,提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能力。就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出的意见而言,原则性意见居多,缺乏可操作性,创新性建设性的意见少之又少。有鉴于此,可以到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地方开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法培训,教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法,提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能力。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有序化,提高其参与集合能力。当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多以个体化、随机化形式出现,尚处于无序状态。未来需要地方立法机关加以适当引导,引导公众适度集中参与,以集体智慧提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影响力和主动性。
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只有参与渠道畅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效果才能得到有效体现。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虽然已经建立了不少渠道,但其多样性、便捷性仍不够,尚需结合时代发展作出完善。要优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传统渠道。对于传统的信函、电话、传真、意见箱、电子邮件、网站留言板、面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渠道,要用好用足,进一步优化其参与便捷性,降低公众参与的难度,提高其参与广泛性。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新渠道、新方式。除了优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传统渠道以外,还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新渠道,寻找更加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途径,例如微博、微信调查和听证等,创造更多机会,使公众与地方立法者和决策者能共同进行讨论、商议、评估、选择。此外,在越来越重视立法效果的今天,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不仅仅是对于进行中的地方立法的参与,还要强调地方立法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因此,还要完善地方立法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渠道的全程性。
优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效果。良好的参与效果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最终目的,要通过多重机制保障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效果的实现。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信息反馈机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应该只是地方立法部门单向的征集和听取意见,还应该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信息反馈机制,实现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互动对话。地方立法部门对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须作出及时反馈,特别是在制定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立法时,要及时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是否采纳公众意见作出详细说明。应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辩论机制。当前,在一些地方立法过程中,各种公众参与渠道的参与者经常是各说各话,相互之间少有观点交锋和交换,这容易固化双方的意见分歧,不利于提升立法效果。因此,可以在这种单纯陈述的基础上引入辩论机制,让参与者通过观点交锋进行意见交换,从而达到彼此满意的立法结果,提升立法结果的认可度。要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激励机制。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和物力,参与地方立法并不能给参与者带来直接的回报。应给予参与地方立法并对此做出突出贡献的公众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提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