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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法学如何面向社会事实

    周尚君 《 光明日报 》( 2014年10月22日   15 版)

        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法学。当前中国所处之时代急切呼唤自己的法学,急切呼唤一种足以说明、解释和推动中国政治、社会和文化体制走向健康良性发展轨道的法学理论。

        根据法学历史发展轨迹,有学者将法学区分为“法学内的法学”和“法学外的法学”。前者是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其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之旨趣。他们满足于体制内法律解释、评述和法的续造,极力在实在法平台上工作,追求法之安定性与一致性。后者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法学,它所关注的问题、运用的语言及知识追求与法学内的法学有所不同,其采取“外观的立场”而又企图深入法律之内在的根本问题。

        德国实证主义法学家拉班德认为,所有历史的、政治的和哲学的因素,对于以具体法律素材为基础的教义学而言都是没有意义的,它的目标就是将反复无常的政治偏见、缺乏专业性的业余研究、新闻评论式的通俗话语从法律科学中排除出去。排除了上述因素的法律科学通过价值中立和逻辑周延的方法去形塑法律规范、阐释法律的真实内涵,舍逻辑之外别无他法。然而,问题却在于,“社会事实”中的问题不以学科为界。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社会事实”乃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他认为,要认识社会,进而要形成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就得去发现社会事实。“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作社会事实。”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社会事实一旦确立,它又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大部分法律、习惯和思维的首要因素,凡非它所产生的,它都要加以改变。马克思也曾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作出过经典表述: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共同构筑起了科学的殿堂,成为人类认识自然和自身的理论栖息地。社会科学之所以得以栖居于科学殿堂的根本力量就在于面向社会事实,并以事实为基础形成一套关于人自身的科学。法学研究者不应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思辨家,更不能冒充社会“先知”,而应当成为积极面向社会事实,投身于社会实践,具备历史和现实双重担当的社会科学家。在我国社会结构复杂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当下,法学研究者更应走到社会实践的前沿,以理论丰富实践,从实践中探索新理论。为使法学面向社会事实,法学研究者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其一,从现实出发提炼理想。是先形成理想,然后去认识社会;还是先认识社会,然后在社会事实基础上形成理想?看似简单的两组逻辑,却长久地困扰着法学研究者。现实中,为了省却法官适用法律的苦恼,不少法学研究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逻辑考察,试图将法律演绎为“使用说明书”。这看似美好的理想,实则颠倒了基本逻辑次序。须知,法律条文如果首先不是社会事实的反映,它又如何有能力担负“使用说明书”的功能?

        其二,从实然出发论证应然。法学之所以无法满足变迁中复杂社会的要求,乃是因为它常常在法律这种人类自己创造的尺度内工作。“应然”无限美好,却无法推导出事实中的“实然”。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面向社会事实本身,应当以现实所展示出的问题为中心展开学术,而非以语言和逻辑构建的学术为中心比附社会。学术自身不会产生问题,问题只会产生于社会。

        其三,从实践出发形成理论。促成人类社会的团结而非分裂,是社会科学的核心使命。能否促成实践中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是检验某一理论成败与否的关键。涂尔干在研究社会分工时说:“分工所产生的道德影响,要比它的经济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建立一种团结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从性质上看,这种依赖从机械依赖变成了有机依赖,他们不是为了使自己高尚而和平共存,而是因为和平共存而使自己高尚。法学之所以高尚,就在于通过规则秩序的形成来促成这种团结。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深度解读中国社会、发现中国的“社会事实”,已经成为许多学者的共识。法学如果不与社会事实达成和解,最终伤害的不会是社会事实,而是法学。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法学家们如果不善于调和社会事实与政治话语之间的深刻张力,不从人民团结出发为国家和民众达成相互妥协提供一种高超的智慧,那就只能像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警告的那样,将正当性话语权从法学家们的私人手中夺回去了。托克维尔警告说,这些从出身和利益上属于“人民”、从习惯和爱好上属于“贵族”的法学家,如果失去了在“人民”和“贵族”之间游刃有余的天然媒介,又如何真正掌握话语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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