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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专家解读

    用法律规范转载网络信息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解读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王逸吟 《 光明日报 》( 2014年10月17日   02 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这部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做出了规范,引发高度关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

     

        记者:《规定》明确,法院确定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将依据三个因素:一是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是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是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对这个条款应该怎么理解?

     

        姚辉:在责任承担上,转载者的责任和一般的侵权责任没有什么区别。现在很多人大量转载,觉得没事,认为转载的东西又不是我自己写的东西,我就转一下。可能是这种心态导致了转载现象比较普遍,要说骂人那是其他人在骂,我不过转一下而已。早在20世纪90年代,最高法院就发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当时实际上已经明确转载者要承担责任,而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过错”。

     

        记者: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有过错?

     

        姚辉: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不能转还转。但问题恰恰也在这里。“明知”毕竟是主观心态的东西,怎么判断你内心到底知道还是不知道。这次司法解释为了尽量避免导致不同法官、不同地方法院对情节和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判,制定了一个标准供各级法院参考。相信有了这样一些参考的因素和标准,会大大明确各级法院的法官在认定转载者的过错,进而确定转载者责任时的认定尺度。

     

        比如,“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一点就很明确。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你的“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你过错的程度就越大。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要根据影响范围、主体的性质来判断他的“注意义务”,进而确定过错。如果你是网上的“大V”,你的注意义务就比一般人高。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见一个消息好玩就转了,他的过错程度可能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而如果你是一个“大V”,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你就应当知道这个信息转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司法解释从法律义务上要求网络“大V”要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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