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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三部门解读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试点

    转化权利完全授予试点单位

    本报记者杨亮 《 光明日报 》( 2014年10月15日   06 版)

        本报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杨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14日,三部门负责人对《通知》进行解读时介绍,《通知》改革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制度,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三部门负责人还强调,此次为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保障现行的对科技人员奖励制度的落实,《通知》规定:一是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分配权利授予单位,试点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二是单位的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三是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四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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