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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运行

    本报记者 吴娜 《 光明日报 》( 2014年10月14日   09 版)

        本报北京10月13日电 记者吴娜日前从出版传媒集团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上获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出版的精神,鼓励和确保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规范有序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已启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工作,并出台了《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指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是指以具有主管主办资质、外文出版能力的国有出版单位拥有特殊管理股为前提,允许其与国有出版单位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新设立公司),投资比例双方约定,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绝对控股,给予新设立公司从事对外出版的专项出版权。

        《试点办法》强调,新设立公司的公司章程要有明确的特别条款,明确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赋予国有出版单位特殊的管理权,即国有出版单位拥有出版物内容终审权,有权决定新设立公司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投融资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聘用等须经国有出版单位同意。

        《试点办法》要求,新设立公司除须具备《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单位设立条件外,还要符合新设立公司从事对外专项出版业务仅限于外语出版物出版,出版产品形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新设立公司的出版产品文字内容应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新设立公司的出版产品仅面向境外市场销售,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发行;申请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应以与出版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业,且有3年以上(含3年)经营经验,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申请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资本构成中不得含有境外资本;有适应专项出版业务需要、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编辑出版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外国语言文字编辑经验的不少于5人等条件。

        《试点办法》适用于试点阶段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的准入、监督与管理,并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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