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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公众怎么看?

    本报记者 冯永锋 《 光明日报 》( 2014年10月10日   06 版)

        10月9日,北京故宫角楼被雾霾笼罩。  本报记者 郭俊锋摄

        ●基层环保工作者建议“强化执法”

        ●环保组织建议强化“全面的预防”

        ●普通公众建议“关注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 

        10月8日是为期一个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最后一天,这天北京等地正值严重的雾霾天。各地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环保志愿者、普通公众结合切身感受,从强化执法、提前预防、事后援助等方面提出看法,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有建设性的思考和建议。

        在日常工作中,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勘察)后要求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签字时,当事人往往拒绝签名或者拒不到场。对此,四川省通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刘永涛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设检查人员的权力,即增加“现场检查时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和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与环保有关的材料”的规定。并在后面的条款中增加“检查(勘察)记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的规定。

        许多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即便科学选址、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在风大的时候也没有办法完全避免对周围群众的影响。基于此,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主任科员王立斌建议,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加“当风力大于4-5级时,应当停止施工、作业”。

        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的尹学庆认为,以排污治理费用作为计算处罚的依据,测算因素未明确,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建议将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处违法排污治理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负责人马军建议,增设“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规定。建议增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依法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方可批准该项目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方可颁发采矿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同时,马军建议增加“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营业执照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依法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发给营业执照”的规定。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工作人员赵亮建议,公众是大气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但目前的法律,对大气污染受害者援助的内容,还没有专门的条款。建议在修订时增加有关“污染受害者援助制度”的专门条款,填补我国在大气污染受害者救助领域的法律空白。比如,“在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发生时,事发区域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启动对污染受害区域居民的援助。该援助包括医疗援助、心理援助、法律援助、技术援助等”。

        中华女子学院大三学生张亚培建议,大气污染在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同时,对整个生态也造成了不可估计的危害,如烟气中的二氧化硫、二英等有毒气体同样严重危害动植物,对生物的多样性也造成影响。张亚培建议第一条改为“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报记者 冯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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