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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光明时评

    学生参与管理是大学章程的亮点

    胡乐乐 《 光明日报 》( 2014年10月10日   02 版)

        学生参与管理是此次大学章程中的亮点之一,北大的这一规定不仅意味着北大校内民主的进步,而且势必会对全国高校的民主治校改革产生示范和引领作用。

        10月8日,教育部核准发布了北大等9所高校的章程。其中有代表性的《北京大学章程》规定:北大设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学生也将有机会参与监察委员会,行使检查学校人员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调查处理学校人员违反校纪行为、维护学校人员相关权益的职权。此外,在北大校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都会有学生代表。

        笔者以为,学生参与管理是此次大学章程中的亮点之一。大学本质上是由师生组成的学术共同体,学生是大学的主人之一。学生参与管理是校内民主、成熟教育的体现。正因为如此,世界许多著名大学的规章制度都包含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比如,在英国剑桥大学,全面负责学校运行与政策制定的校务委员会,现在由16名选举产生的学术人员、4名校外人员和3名在校学生组成。在英国牛津大学校务委员会的29名成员中,有3名是学生观察员——校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副主席(研究生)和一名校学生会会务委员会成员。在牛津和剑桥这两所名校,学生代表与校长的权力相同,一人一票且完全等值。此外,在美国哈佛大学,虽然在校生无权直接参与学校管理,但可以通过校学生会等方式间接参与。比如,哈佛第27任校长劳伦斯·萨默斯因2005年在一次学术会议上的发言直接导致学术界和校内学生的强烈抗议,不得不于2006年黯然辞职,成为哈佛自1862年以来任期最短的校长。

        由于传统观念和特殊国情,我国高校普遍缺乏学生实质性参与大学管理的制度。虽然南开大学曾提出,学校的校务委员会将为学生代表设立固定席位,天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大学设有“学生校长助理”岗位,中国矿业大学聘用了5名学生担任“校务参事”,但这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究竟有没有实质性的权力,目前尚不得而知,此种形式也还未得到推广。

        因此,此次《北京大学章程》强调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尤其引人注意。高校章程对于一所高校的意义就相当于《宪法》之于国家,它从制度上保证了学生参与校务管理,的确是一种值得点赞的进步。作为我国高校的领头羊,北大的这一规定不仅意味着北大校内民主的进步,而且势必会对全国高校的民主治校改革产生示范和引领作用。

        当然,除了体现民主管理精神,学生参与大学管理还有人文教育的意义。诚如南开大学校长龚克所言,参与学校管理对学生是“一种学习过程、一种社会体验、一种公民的民主体验、一种成长的经历和职业的准备”。希望已建章立制的大学,能实实在在地把这个多赢的方法落到实处,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与成熟。

        (相关报道见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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