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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29日 星期一

    居玛·塔伊尔大毛拉被害案一审宣判

    作者:于涛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29日 03版)

        新华社乌鲁木齐9月28日电(记者 于涛)28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艾尼·艾山等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杀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伊玛目居玛·塔伊尔大毛拉一案,依法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艾尼·艾山、努尔买买提·阿比迪力米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阿塔吾拉·吐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艾尼·艾山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纠集被告人努尔买买提·阿比迪力米提、阿塔吾拉·吐逊等多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听、看暴恐音视频,灌输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形成以艾尼·艾山为首的恐怖组织,并制定组织纪律,进行人员分工,纠集组织成员进行暴恐体能训练,预谋杀害爱国宗教人士。按照分工,被告人努尔买买提·阿比迪力米提、阿塔吾拉·吐逊伙同组织成员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多次前往实地观察、踩点。

        2014年7月30日,根据艾尼·艾山的指令,努尔买买提·阿比迪力米提伙同两名组织成员(抓捕时被击毙)在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大门前将居玛·塔伊尔杀害,并致麦某(该清真寺司机)轻伤。

        法庭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指定律师为3名被告人提供辩护。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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