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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23日 星期二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解读支持电影发展土地政策

    作者:璩静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23日 09版)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璩静)近期,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出台了支持电影发展八项经济政策,其中土地政策备受关注。围绕出台的具体政策,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问:现阶段影院建设中,涉及影院用地的困难有哪些?

     

        答: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对影院用地用途和供应方式认识不统一。各地供应相关用地时,落地用途包括新闻出版用地、文化用地、娱乐用地、商服用地等,并多数强调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其次是影院建设拿地成本较高。按照娱乐、商业或服务业用途确定土地供应价格,导致供应底价高企,加上以招拍挂方式供应面临竞争溢价,进一步增加了影院建设的地价成本压力。

     

        在目前利用原工业厂房框架结构改建影院的实践中,由于各地将影院解释为经营性用地,要求收回原工业用地后重新出让,改造方对能否竞买拿到土地或拿地成本心中无数,削减了改造积极性。同时,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放映场地是否适用划拨政策,也不明确。

     

        问:国土资源部将实行哪些差别化用地政策?

     

        答:为鼓励影院建设,可通过单独新建、项目配建、原地改建、异地迁建等多种形式增加观影设施,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

     

        一是新建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政策。政府供应影院用地时,可提出影院建设标准要求,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二是积极探索在商服设施项目中配建影院等建设途径及土地供应方式。市县在供应商服用地或其他房地产用地时,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影院相关要求纳入出让条件,并依法明确建成后的处置方式。三是支持现有影院改造建设。现有影院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四是鼓励其他公益场所建设适应电影放映的设施。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中建设适用电影放映设备和场地的,因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的,影院用地部分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供应手续。五是鼓励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影院。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问:对于影院建设用地供应,有关部门该如何监管?

     

        答:我们会严格影院用地改变用途审批程序。影院用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新供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如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各地应根据当地影院建设和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影院建设布局和总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确保影院建设有序进行。影院建设过多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影院数量,以调整优化影院布局、结构作为重点;影院建设滞后的地区,应按相关规划,积极推进影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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