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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21日 星期日

    热点思考

    健全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作者:陈秀花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21日 07版)
    新华社发

        中小投资者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但在现实中,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却恰恰是中小投资者,并存在受侵害的权益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的若干途径。但就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侵害的实践而言,这些途径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使其从原则性和导向性规定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制度。

     

    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的必要性

     

        提振中小投资者的市场信心。相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99%以上的投资者是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投资者,股票交易总量的60%是由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完成。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主体的中小投资者受到侵害时的赔偿难已经成为突出问题。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如果投资者总是担心公平和及时的赔偿在遭受侵权行为时无法获得,就无法对市场形成信任从而对其进行长期稳定的投资,资本市场也就难以发展壮大。可以说,我国当前资本市场长期低迷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并非源于资金匮乏,而是源于市场信心不足。只有在资本市场上让失信者付出惨重代价,降低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成本,资本市场才能真正成为人们愿意投资、敢于投资的全民理财之所,才会更有活力。

     

        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属于资本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在政策上进行适当的倾斜和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演变成投资者弱、融资者强的不对等格局。与上市公司和众多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资金实力较弱、信息不透明、维权困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急需国家在制度设计上能够给予中小投资者适度倾斜并提供具体可行的保护和赔偿措施,以使得中小投资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够及时获得公平赔偿。但现实中我们在这方面的机制还很不健全。

     

        中小投资者救济的最终体现。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只有当中小投资者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快速而便利地得到赔偿,才能够真正谈得上其他各种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及时而便利地获得赔偿是中小投资者救济的最终体现。如果单纯就保护其合法权益来看,可以有若干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但其中最根本的措施在于,如何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其进行适当的赔偿。在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回避赔偿机制这一核心问题,那么针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所有保护措施就都将无法真正实现。

     

    如何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健全主动赔偿投资者制度。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赋予中小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获得赔偿的权利,但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赔偿的效果并不太好,存在投资者分散、取证困难、耗时偏长、覆盖面窄等问题。而侵权行为人主动赔偿投资者,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证券市场中民事侵权纠纷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市场化手段。因为,通过主动赔偿投资者制度,可以强化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的责任,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尽快赔偿,这是对投资者最大的公平。另一方面,该制度在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同时,违法者通过主动承担责任也有利于重塑自身形象,以更坦诚、更积极的心态面对市场、客户和投资者。2013年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主动偿付投资者就是对该制度的有益实践,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也肯定了这种制度,但并没有对该制度的内容进行具体化探索。因此,需要进一步在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健全主动赔偿投资者制度,使之成为具有操作性的具体制度。

     

        积极发挥司法保障作用。面对居于强势地位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求助于司法才能切实捍卫自身利益,因此,司法的积极配合和保障必不可少。司法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现阶段我国中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民事赔偿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方面,而后两者目前尚处在因为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而法院不愿受理的境地。因此,需要司法部门尽快完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全面细化和界定投资者的资格认定、举证责任及损失范围、损失的计算依据、计算标准等问题,增强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契合程度。同时,需要充分发挥法院在中小投资者权益案件中的司法能动性,积累司法经验。针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案件,法院应当及时解决纠纷,真正做到立案及时、审理得当和执行迅速,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保障。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侵权行为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地赔偿投资者,当然是一件幸事。但如果侵权行为人不能够主动进行赔偿,则必然涉及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获得赔偿的问题。因此,可以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资本市场维权领域,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机构,通过公益诉讼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代表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极大地改变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状况,提高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降低中小投资者的成本支出。而这种成本和收益上的巨大反差,能够对侵权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实施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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