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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18日 星期四

    光明时评

    新闻监督权岂能被滥用

    作者:马致平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18日 07版)

        新闻工作者从事采编、发布新闻信息的活动,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果利用新闻媒体做不公正的报道,不仅违背职业准则,更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日前,上海警方破获的21世纪网进行新闻敲诈和勒索、涉嫌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给新闻界敲响了警钟。

     

        众所周知,新闻监督是社会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责。新闻工作者从事采编、发布新闻信息的活动,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新闻媒体在新闻信息的发布、传播过程中居于上游,更应该谨慎行事,确保所发布的信息客观真实、立场公正。因此,新闻工作者不仅要严守职业道德准则,更应该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一些具体制度规定。新闻报道活动应当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

     

        整体来讲,我国新闻工作者是有新闻理想和职业操守的。但近年来,随着传媒的蓬勃发展,新闻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一些新闻单位不但疏于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甚至变相鼓励从业人员以“负面报道”为借口,要挟企业支付“广告费”,有的从业人员更是通过各种手段谋取私利,一些公关公司也在外围推波助澜,甚至是沆瀣一气。这些做法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新闻报道秩序、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滥用新闻监督权的行为,是新闻业界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新闻媒体的形象。

     

        如果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新闻媒体做不公正的报道,不仅违背职业准则,更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构成犯罪。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都将严重损害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是严重违反新闻工作职业道德的。21世纪网新闻敲诈案涉及100多家IPO企业、上市公司,该网站收取每家企业20万元至30万元费用,累计金额竟然达到数亿元。正是“屡屡得手”的侥幸,和“业界皆然”的谬见,终使21世纪网的涉案人员在邪路上越走越远。

     

        新闻媒体是社会的良心。新闻工作者变质,是良知的沦丧。在媒体业态更加多元的今天,更应该突出强调新闻真实性原则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约束新闻媒体管好手中的监督权。一方面,要通过学习教育提高广大新闻工作者的思想认识,使他们明确“红线”“底线”在哪里;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外部监督。对新闻行业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对触犯从业准则的人采取终身禁入制,警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严守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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