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因退票被收取20%服务费,律师董正伟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铁路局回复称“不属于公开事项”,董正伟遂起诉对方。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定国家铁路局败诉,认为原回复行政违法,予以撤销,判决其重新答复。
仅仅一句“不属于公开事项”,就试图遮掩问题,规避责任,未免太过轻巧。在国家铁路局与铁路总公司已然“分家”的情势下,依据相关法律,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当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因此,国家铁路局有责任有义务解释清楚收费依据、标准设定乃至退票的相关成本信息。
这是一种常识。举凡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没有理由不公开相关信息。已经进入政企分开的铁路部门,不该再延续以往的惯性,动辄就忽略民意。其实,并不是说退票就一定不能收费,而是收费一定要恪守程序正义,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然,想起一出就是一出,想收多少就是多少,亿万旅客的切身利益又该如何保障?
此外,这一事件也暴露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些困境。一者,现行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还比较粗线条,缺乏具体、细密的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往往以“公开范围”作挡箭牌,随意曲解条例,擅自扩大不公开的范围;再者,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习惯于权力的封闭运行,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实践事务的判断上,往往倾向于不公开。还有,这也与政府部门的利益诉求有关,这一点在涉及收费项目公开方面尤为明显。
面对种种纷扰,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认真领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义,以最大的诚意推进信息公开。不能随便找借口扩大不公开范围,甚至连理由也不讲,只是简单强调“不属于公开事项”了事;更不能漠视民众对于政府运作的知情权,试图维持权力的封闭运行。
另一方面,信息究竟应不应该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不能仅凭行政部门的一句回复,而是应该听从法律的裁定。不可否认,此前,很多有关起诉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原告败诉的比例极高。去年,北京大学相关机构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占中国行政案件一审的10%,但法院驳回起诉的较多,而原告胜诉的情况较少。然而,随着法律的普及,以及整个社会共识的增进,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进,这一次,北京市一中院关于退票收费的判决就是例证。
公权力部门似乎应该明白,该公开的,一定要公开;该早公开的,一定要及早公开。这不仅仅是民众的意愿,更是法律赋予民众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