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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12日 星期五

    我国反垄断不存在选择性执法

    本报记者 陈恒 郑北鹰 《 光明日报 》( 2014年09月12日   12 版)
    CFP

        日前,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挥出反垄断“重拳”,奥迪、高通、微软等一批大型跨国公司纷纷卷入调查。这引发了外界对中国投资环境恶化、“驱逐”外国企业的怀疑。

     

        “这种质疑没有依据。”在1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回应称,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均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且始终从垄断行为出发,完全公正透明,没有针对任何市场主体,更没有针对外资或境外企业,“不存在所谓选择性执法问题”。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8年8月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家各有分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反垄断配套立法体系,处理了一大批反垄断案件。

     

        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发布了6年来的反垄断成果。

     

        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及其授权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并做出执法决定的反垄断案件共计72件,其中国家发改委直接查处20件,地方查处52件。查处了液晶面板、乳粉、上海黄金饰品、汽车销售等一大批重大案件。

     

        商务部共审结经营者集中(企业并购)反垄断案件875件。其中,无条件批准849件,占97%;附条件批准24件,禁止2件,两者合计占3%。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几乎涵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涉及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和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等。

     

        工商总局立案和授权省级工商局立案调查的反垄断案件共39件,目前已结案15件,中止调查1件。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表示,中国政府依法查处一批垄断案件,这是改变过去“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迈出的重要步伐,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尚明说,中国政府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同时,加强市场监管,目的就是要给企业松绑,营造一个宽松又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环境。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针对记者提出的中国反垄断存在选择性执法的质疑,三部委相关负责人予以回应,并用数据进行了反驳。

     

        尚明指出,中国反垄断执法不论企业的规模、形态、资本构成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只要违反了反垄断法,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追究和严厉的法律制裁,不存在选择性执法。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涉案企业中,既有内资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国有企业,既有中国民族品牌如茅台、五粮液等国有知名企业,也有某些大型跨国企业。

     

        发布会上的最新数据表明,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共查处企业及行业系会组织335家。其中外资企业33家,约占其查处企业总数的10%;内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302家,约占90%。工商部门立案查处涉及外资企业的案件2件,分别为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案和利乐公司涉嫌垄断案,占其案件总数的5%;其他案件37件,案件当事人为中国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占其案件总数的95%。

     

        许昆林认为,所谓“驱逐”外国企业的质疑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中国开展反垄断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竞争,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不是保护民族企业的工具”。现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是“消费者举报哪个,我们就查哪个”,“从没有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

     

    依法保障被查企业合法权利

     

        针对中国反垄断不够公开透明的质疑,尚明回应称,目前我国制定反垄断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共计16项法律文件,逐步建立健全反垄断配套立法体系。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程序合规公正,“透明度是反垄断执法公开公正的重要保证,各执法机构不断通过各种形式推动透明度建设”。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及工商总局处理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多源于举报。根据举报进行外围的核实和调查,对确实涉嫌存在垄断行为的,予以立案并启动反垄断调查,最终根据案件事实和违法情形,依法慎重做出决定。

     

        据介绍,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涉案企业的意见陈述,调查处理全程注意保障被调查企业的合法权利,保证了反垄断结果的客观公正。一是保障知情权。发改委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调查企业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等,并明确告知其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利。工商机关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采取听证、复议、诉讼等救济措施的权利。二是保障陈述、申辩权。如发改委还根据企业的抗辩调低了处罚金额。三是保障聘请律师参与案件调查的权利。如工商总局允许当事方律师全程见证工商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参与询问调查。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任爱荣在谈及微软案时表示:“被调查企业的律师不但全程参与调查过程,而且其律师人数比调查人员人数还要多。”

     

        (本报北京9月11日电 本报记者 陈 恒 郑北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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