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文化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领域实施。自从提出“生产性保护”两年来,文化部已向社会公布两批共98家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从非遗的生成特性出发所提出的“生产性保护”因而成为重要的“中国经验”。笔者认为,对于这一“中国经验”,我们仍然需要深化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研究,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不应仅局限于上述三类领域,还应拓展到古村落。
古村落是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就物质文化而言,其中包括民族建筑文化、民族纺织文化、民族服饰文化、民族饮食文化等;就非物质文化而言,其中包括民族民间文学(如口头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歌谣、史诗、长诗和谚语等)、民族音乐舞蹈、民间戏剧、民族传统手工艺、民族习俗。古村落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出中华姓氏的血缘文化、祖宗崇拜、伦理观念、堪舆风水、典章制度、建筑风格、地域特色等,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和经济价值。同时,古村落的自然风光旖旎秀丽,民族风情浓郁而独特,是绿色文化、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混合体,是民间文化的“实地活态博物馆”。它既是一种独立的文化存在,又保存着一套完整的文化传统。因而,它是保存和全面呈示地域文化的舞台。
随着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乡村被城市吞噬。统计数据表明,2000-2010年,中国有90万个村子消失,每天大约有将近300个自然村落消失。这些自然村中包括许多文化历史悠久的古村落。千篇一律的现代建筑侵吞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之后,不少旅游胜地又千方百计地重修民族建筑,试图恢复其原始面貌,重构“真实性”。然而机械复制导致的是完整性、真实性、权威性的丧失,造就的是千篇一律的景观。
保护古村落就是保护一个民族的“根性文化”。对古村落的保护,应从其文化空间入手进行整体性保护,不仅要保护遗产本身,还要保护其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空间,如设立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生态村等对文化遗产进行“就地保护”,这样有助于文化在其植根的“土壤”里“生长”“发芽”“开花”“结果”。
但是保护根性文化并非是把它们束之高阁,而是要让这些民族文化和绿色文化走进我们的心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古村落大多分布在偏僻的山区,交通不便,经济发展滞后。对于这些拥有较高审美价值、文化价值与历史价值的古村落,可以通过旅游观光来展示其秀丽的山水自然风光和独特的民俗风情,通过发展旅游产业,使文化资源走出深山,实现其经济价值,这是古村落生产性保护的要义之所在。
开展古村落的生产性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可以推动古村落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大众的生活,在丰富当代人精神生活的同时,提升区域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古村落资源是同矿产资源一样具有开发潜力的资源。开发利用得当,它必定会成为当地重要的经济生发点,也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文化传播效益。因此,古村落旅游肩负着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脱贫致富的双重使命。也就是说,古村落的生产性保护,既促进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活态传承,同时也促进了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一箭双雕的功能。
(作者单位: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