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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29日 星期五

    保护未成年人应设立专门机构

    作者:胡乐乐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29日 02版)

        据媒体报道,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这一建议指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意义重大。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好孩子是全社会的责任。为此,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过200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正,进一步臻于完善。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也依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今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修正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最为引人瞩目。

        近年来,得益于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和普法教育的推广以及社会整体价值观念的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在教育、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状况得到不断改善。比如,教育部门强化了对师德规范的要求,民政部门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公安部门加大了对性侵和拐卖儿童等犯罪的打击,司法部门从重从快了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的惩罚等等。

        毋庸讳言,虽然目前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进步显著,但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政府机构,在“多龙治水”的情况下,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和救助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比如,对于父母监护失职(让孩子处于危险中)、疏于管教(打架、逃学、偷窃)以及长期虐待孩子等情况,由于没有政府部门主动介入,涉事父母一般难以被公诉,至于承担刑事责任、暂时或长期剥夺监护资格的处罚,就更是很少有听闻。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国政府就有必要整合有关部门的职能,成立一个全新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从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后难发现、难受理、难获罪的尴尬。

        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在健全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和加强执法的同时,用专门的政府机构强化儿童保护、教育和福利服务。例如,在英国,2007年至2010年,中央政府儿童保护、教育与福利工作由内阁儿童、学校与家庭部负责,2010年至今由教育部负责;在美国,联邦政府卫生与公共服务部设有儿童与家庭局,各州级政府则设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澳大利亚等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设有专门的儿童保护与福利机构。我国民政部门可以借鉴这些已经有成熟运作模式的“他山之石”,为我们的孩子搭建起家庭之外的另一个实实在在的庇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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